脑瘫女婴遭弃病死福利院
早报讯(记者颜剑虹)外来工王振合因无钱为女儿治病,将年仅一岁半的脑瘫女儿遗弃在医院,两个月后他又决定将女儿接回照顾。多方打听得到的消息却是,女儿已经在遗弃后的第4天病死在儿童福利院。 王振合却认为女儿还活着,并将厦门市儿童福利院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其对女儿的监护权。
昨天上午,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离奇的监护权纠纷官司。
案情始末
脑瘫女儿医院遭弃
四日后病死福利院
今年3月8日,外来工王振合带着一岁半的女儿王锦绣到中山医院检查身体,发现女儿因出生时接生不当患有脑瘫。随即王振合带着女儿转院到厦门市妇幼保健院诊治,但是全程治疗每天需要120元,王振合无力支付该笔医疗费用。
3月9日,王振合拿出口袋里仅有的200元钱,为王锦绣交了150元的治疗费,这些钱只够孩子一天的医疗费用。随后利用医生为孩子检查的空隙,王振合迅速写了一张字条,大致内容为“因为经济比较困难,孩子病情又不得延误,请贵院先行为孩子治疗,等我挣完钱之后,再来领孩子,谢谢”。紧接着,他把这张字条还有一个奶瓶放在孩子的病床边,迅速离开医院。
同日,厦门市妇幼保健院将王锦绣视为弃婴送交厦门市儿童福利院。今年5月份,王振合经多方打工筹措,决定将女儿接回自行医治照顾。7月份,当他几经周折找到厦门市儿童福利院时,福利院却告诉他,那名脑瘫的弃婴在入院的第4天便已经死亡。
庭审交锋
弃婴之父如何证明身份?
法庭上,厦门市儿童福利院首先指出,福利院不是事业法人单位,并非适格的诉讼主体,王振合告错了;同时,王振合并未拿出证明他与弃婴关系的证据,无法证明他就是弃婴的父亲。
对此王振合称,他在向法院起诉之后已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是儿童福利院不提供弃婴的血液导致他无法鉴定,他的确是弃婴的父亲。
但福利院表示,弃婴已经于入院后第4天死亡,无法提供血液检体给王振合鉴定。而王振合也表示,女儿是在老家的家中请接生婆接生的,正是这个原因导致女儿的脑瘫,女儿没有出生证明,也没有户口。
弃婴到底死亡与否?
对于王振合“要求儿童福利院归还其对女儿的监护权”,福利院表示,即使王振合是弃婴的父亲,弃婴在入院后的第4天就已经因病死亡,他的这一诉求根本无法实现。
但王振合并不认可福利院的说法。他说,女儿当时除了轻微脑瘫外身体的其他状况均良好,没有理由在之后的4天内死亡;而且福利院所提供的死亡证明书上名字一栏中填写的是“无名氏”,并非女儿的名字“王锦绣”,这个“无名氏”完全有可能不是他女儿。
王振合表示,他怀疑福利院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已将他患轻微脑瘫的女儿送养。
对此儿童福利院辩称,送到福利院的弃婴一般都有身体缺陷或患病,福利院先会对其进行治疗,治疗成功后再收养并为其取名、上户口。这名弃婴入院第4天就已不治,来不及为她取名字,所以死亡证明书上写的是“无名氏”。儿童福利院表示,那名脑瘫的弃婴入院时就已经奄奄一息,之后确实因病死亡,福利院方面也已经尽全力进行了抢救,这一切都有护理记录为证。
弃婴之父是否构成遗弃罪?
儿童福利院同时提出,这名女婴是在今年3月8日被遗弃在医院的,如果王振合确实是弃婴的父亲,他的行为已经构成遗弃罪,从民事的角度来说他已丧失了对女儿的监护权,从刑事的角度王振合还应送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此,王振合辩称,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他当时已尽一切可能对女儿进行救治,之后万不得已才将女儿留在医院,他的行为不应构成遗弃罪。
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早报将继续对此案进行追踪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