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与物业公司打官司屡见不鲜了,可是,2006年8月14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官司引起了司法界的关注:“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有一定瑕疵,故应当对其诉求的物业服务费予以一定比例的扣减,扣减的比例根据物业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为30%。 ”这个判决让许多不满物业服务的业主投了赞成票。但它是否会给以后的物业官司树立一个新的参照标准?
物业费被判打七折
因杨女士等4名业主拖欠多年的物业费,丰台区西局欣园小区的物业公司将这4人起诉到了法院。在法庭上,业主拿出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差的证据,作为其拒付物业费的依据。8月14日下午,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杨女士等4人仍应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但由于物业服务质量不合格,物业费最终被打了7折。
据该小区业主反映,小区内物业服务质量很差,根本没有达到当初约定的标准:小区内随意施工和维修养护不当,已造成小区绿化环境损坏和部分设施损坏;小区内环境卫生状况极差,严重污染业主的生活环境,还经常在公共场所办丧事、喜事,严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为大量收取停车管理费用,物业公司违法侵占小区消防通道和公共通道,封堵小区东西大门,停放车辆收取费用,严重阻碍了小区业主的正常出行且消防隐患严重;任意张贴悬挂广告招牌,己造成相关设施损坏。“他们连给我们换一个灯泡也要收10块钱。”有人说。
针对这样的情况,记者来到西局欣园物业管理处,物业管理处的人以周日休息为由没有接受采访。事后,当记者打电话咨询时,该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向领导请示了,拒绝接受采访。”
“业主接受了物业公司的服务是既成事实,我们可以支付一定的物业费,打折是对物业公司的惩罚。”显然,此次被判只交7折物业费的业主赵先生比较理智,对于打折的判决,他表示理解。
随后,记者又采访了该小区的其他业主,对于法院这样的判决,他们都表示支持,“30%的扣减费是对物业服务质量差的一个惩罚”,“物业服务不周到就应该被打折”,“这是对物业公司的一个监督,是我们国家司法的一个进步。”
“这是一个警示,物业公司就应该严格按照当初承诺的标准来监督自己。不要一味地认为只要我给了你服务,你就应该支付我全额的物业费。这种思想显然已经落后了。”蔡京东是华泰物业的工作人员,对于这次的判决,他也表示支持。
“判物业费‘打折’是司法实践的进步”
“本案具有标志性的意义,是北京市司法实践的一个巨大进步。”北京市光大家园业主委员会主任陈兵对该案有很高的评价。“只要物业服务存在问题,物业费被法院打折当然合理。这也是数年来北京市广大业主的努力目标之一。”
陈兵向记者介绍,2002年、2003年、2004年,物业公司曾就所谓欠费问题起诉过光大家园一些业主,业主也提供了大量证据(照片、证人证言等)以证明物业服务存在严重问题,而法院对此的态度不是采信与否,而是完全不予理睬,物业服务是否存在问题根本不在法官的考虑范围之内。结果业主输了所有的官司,要全额缴纳物业费。唯一的不同是所判滞纳金逐年降低。“从2002年判决的接近物业费本金的200%到2004年判决的象征性的7%。如果说滞纳金的逐渐降低是量变,那么现在,这个判决标志着出现了质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存有一定的瑕疵,故应当对其诉求的物业服务费予以一定比例的扣减’。这句话是战略性的,各个小区的比例是70%、20%还是90%,那是战术性的。”
记者采访了房地产界知名律师秦兵,对于此案的判决,秦兵认为:“是件好事,这样可以更好地督促物业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
打多少折有标准吗?
“这个判决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判定物业费打折多少是很难量化的。”原北京大学教授,海淀区政协委员王永生肯定了该案件,但也对打折标准提出了质疑,“法院没有权力对具体的价钱进行规定,因为目前还没有关于这方面的标准,这应该由业主与物业来协商。社会缺失一个物价费的评价机构,我们需要一个仲裁机构来评价。”
秦兵说:“现在我们还没有绝对的法律法规来判定打折标准,但法院可以参照相应的法律法规,通过实际情况来自由裁判。”秦兵向记者介绍:这些相应的法律法规应包括《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民事诉讼法》、北京市的《物业管理标准》、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等。
本报北京8月28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