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之难之痛的“范例”
因为曝光富士康普遍存在员工超时加班现象,《第一财经日报》两个记者成为3000万元天价索赔的对象。据说,该案是截至目前为止全国向记者个人索赔金额最大的名誉侵权案。据两当事记者称,他们的个人资产包括房产、汽车和存款都已被法院冻结。
近年来,因为舆论监督而让媒体坐上被告席的案例并不少,但这起案件发生后,仍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一片哗然。3000万元的索赔,让我们再次看到舆论监督之难,为此付出的代价实在太大了点。
《第一财经日报》发布的有关声明中,认为该文两个记者是职务行为。这里有必要阐释一下媒体记者职业行为的基本内涵。媒体的天职是什么?及时真实客观反映报道一切社会现象。这是民主社会,公众知情权重要来源和基本保障,也是社会监督权的重要体现。媒体的这一职责,主要当然是通过其职员即记者编辑等共同完成的。
当然,媒体和记者的这一职务行为不是无限的,不是不受限制的,真实客观就是其基本的底线。我们看被《第一财经日报》曝光的富士康工作超时事件,苹果公司——富士康是其供货商——8月18日,发表的报告称,富士康复杂的工资结构,明显违反了苹果公司的供应商行为准则,富士康员工的加班时间,超过了行为法则的有关规定。这个结论是第三方做出的,它从侧面证明了记者文章的真实性。
退一步言,即或上述报道对当事企业的名誉造成了损害,那么诉讼的对象也应该是记者所在媒体。所以,著名法学家贺卫方才说,这里面,诉讼对象本身就是错误的。
但为什么绕开媒体直接起诉记者呢?由此又让我们怀疑这种诉讼真正的目的,可能并不在于要维护名誉权,而是要通过诉讼让当事人官司缠身,多吃点苦头?由此,分明又让我们看到现实情形下舆论监督之痛:即或还没有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判决,却已对每个媒体从业者都是一个无声的恫吓:少碰问题多浇花,遇到问题绕道走。
而这起案件如此快的被立案,两个当事人的财产被冻结,也让我们看到,拥有强大资本的资方,对社会生活的渗透又是如何之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