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是党和国家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关心下,历届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党的民族政策的落实,遵守和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省份,根据党的民族政策和政务院《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1949—1951年,我省先后成立了贵阳、镇远、安顺、独山、毕节5个专区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建立了20多个县级和松桃县第一、二、三区民族民主联合政府,试行民族区域自治。1951年1月28日,我省第一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炉山县凯里苗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次年,相继设立炉山、雷山、丹寨、台江苗族自治区,罗甸布依族自治区,惠水彝族苗族自治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区这样7个民族自治区,并于1955年改为自治县。1954年宪法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发展。到1983年,全省分别建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3个自治州,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松桃苗族自治县、三都水族自治县、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6个自治县。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施行后,民族区域自治工作有了新发展,先后建立玉屏侗族自治县、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5个自治县。目前,全省有3个自治州、11个自治县、252个民族乡。苗族、布依族、侗族、土家族、彝族、仡佬族、水族、回族8个民族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辖46个县(自治县、市),占全省县级行政单位的52.3%;国土面积9.7636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55.5%。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37.8%;民族自治地方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41.24%。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策在我省全面落实,使各少数民族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本地区民族内部事务,激发和调动了各族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开创了全省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新局面。
———促进了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自治制度,保障和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各族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2005年,民族自治地方国内生产总值562.55亿元,是1984年的16.69倍;第一、二、三产业结构由1984年的61.6∶18.2∶20.2调整为32.92∶31.28∶35.80,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达259.38亿元,是1984年的61.76倍;地方财政收入31.68亿元,是1984年的12.62倍。黔东南、黔南、黔西南三个自治州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1728、1846、1785元,分别比1984年增长5.28、5.55、6.23倍。民族地区贫困人口由2000年的152.32万减少到2005年的139.6万。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较快发展。贯穿民族自治地方的贵新、凯麻、贵黄、贵毕、玉铜、水黄、凯三、关兴等高速或高等级公路和南昆、内昆、渝怀、水柏、株六复线贵州段铁路相继建成通车;已建成铜仁、兴义、黄果树、黎平机场,即将建成荔波机场;实现县县通油路、乡乡通公路,公路通车里程达2.21万公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显著成绩。2005年末,有63%的村通了自来水、99%的村通了电,已建成的21个农村初级电气化县中15个在民族自治地方。教育卫生事业取得长足发展。2005年,各级各类少数民族在校生达329万人,占全省在校学生总数38.5%。全省民族本、专科及民族高职院校8所。民族自治地方中等专业学校36所、职业中学48所、普通中学1019所、小学7025所,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民族教育有了新发展。民族自治地方有43个县(市)“两基”攻坚通过国家验收。医疗卫生事业较快发展,缺医少药的状况明显改变;优秀民族民间文化和传统民族体育活动等取得显著成绩。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各民族人口的素质明显提高。
———民族法制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和批准制定的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的决议、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变通规定共96件,仍然有效69件。2005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我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所制定《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规,都有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维护各民族合法权益等规定。到1992年,14个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制定工作全部完成,苗族、布依族、侗族、土家族、彝族、仡佬族、水族、回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了具体的法律保障。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后,相继开展自治条例修改工作,并于2006年7月全面完成。先后制定单行条例50件,作出关于婚姻法、选举法等变通规定11件。这些配套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不断壮大,素质不断提高。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力度。1994年,省委作出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决定,2000年和2005年,省委、省政府分别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在历次全省民族工作会议上,省委、省政府对做好全省民族工作,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进行部署。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推动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数量不断增加,结构不断改善,素质不断提高。2005年底,全省党政机关少数民族干部占全省党政机关干部总数的38.8%,比1950年提高35.6个百分点。省直部门少数民族地厅级干部、各市州地和各县级领导班子少数民族干部分别占同级干部数的19.24%、34.88%、45.28%。自治州的州长、自治县的县长均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干部担任;自治机关的组成人员也配备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人大代表。省十届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41.01%,高于全省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3.2个百分点,世居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省人大代表。依法选出了我省少数民族全国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各级政协都有世居少数民族的委员。
回顾以往,我们备感欣慰。展望新世纪新阶段,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任务繁重,还需要进一步努力,把工作做得更深更细更扎实。
进一步深化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完善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要求,关系到党与各民族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富民兴黔事业的发展。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充满生命力,非常成功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在民族工作中的法律保障。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
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要教育人”。要按照胡锦涛同志“不仅要教育群众,更要教育干部;不仅要教育少数民族干部,更要教育汉族干部;不仅要教育一般干部,更要教育领导干部”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宣传教育规划和措施,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使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成为全省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要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法律法规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全面深入学习党的民族理论、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使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深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进一步认识和把握新的历史条件下民族问题发展变化的特点和规律,创新民族工作思路和方法,不断提高驾驭和解决民族问题的能力。
切实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要切实依照“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规定,制定办法或措施,把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及我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具体化、制度化;各民族自治地方要根据需要,进一步做好制定单行条例的工作,努力推进民族立法进程。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把本级自我检查与上级机关检查、定期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结合起来,把执法监督与群众监督、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及配套法规,特别是国务院和我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全面贯彻实施,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各民族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行使各项民主权利,用法律法规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用发展的成就不断充实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物质基础。
切实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目前,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水平仍然相对滞后,经济总量小,人均水平低,与全省、全国平均水平比较,差距很大,与发达地区比较,差距更大。2005年,民族自治地方GDP(国内生产总值)仅占全省GDP的28.97%,人均GDP仅为全省平均水平的69.51%;地方一般财政收入仅占全省财政收入的17%左右,财政支出占全省财政支出的25.3%左右。发展是硬道理。邓小平同志指出:“不把经济搞好,民族区域自治就是空的。”胡锦涛同志2005年春节期间视察贵州强调:“搞好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开发,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贵州作为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比较高的省,尤其应该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抓紧抓好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工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毫不动摇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抢抓实施西部大开发、新阶段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机遇,在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上下功夫,通过制定配套法规,切实用好、用活、用足法律和民族政策规定。上级国家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帮扶力度。在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给予特殊政策扶持,照顾民族自治地方利益;要切实尊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创造条件,千方百计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
切实抓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资源开发。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关键在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资源开发。要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教育的投入,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不断提高各族群众整体素质,培养适应民族自治地方发展需要的各类专门人才。要按照胡锦涛同志“把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作为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制定周密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持之以恒地抓下去”的要求,采取特殊措施,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全心全意为各民族服务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使他们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进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杨序顺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