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申请、边审批、边施工” 违法建设殃及蓝色海洋
九成违法填海系“三边”工程
“三边”工程两大根源
蔑视法律:地方政府背后撑腰,认为“三边”工程是繁荣经济
规避法律:审批办证手续繁琐,费时费钱心存侥幸暗度陈仓
编者按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土地开发、利用的严格控制和管理,沿海地方在城市化、工业化发展过程中都将目光投向了海洋,“向海洋要地”已成为一些沿海城市心照不宣的“共识”。 而目前,一些用海者只顾追求地方经济发展效率,无视国家海洋管理法规;“边申请、边审批、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已严重破坏了我国海洋开发秩序和海洋生态环境。以上“三边”工程的违法事实虽明显,但给地方海洋执法部门带来的挑战却很大,原因是这些工程的背后都有地方利益的影子。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政府动辄指令下属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三边”工程开绿灯,特事特办。正因地方政府如此以权凌法,“三边”工程难以叫停,违法难究!“三边”工程不休,难有海清河晏之时!这正是本报记者在这篇报道中发出的警示。
法制网记者 蔡岩红
记者最近了解到,在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秀涂村附近海域,一项名为泉州港秀涂通港引桥的工程,在年初便悄然填海开工。说其悄然,是因为其业主单位泉州港务管理局在开工两个多月之后才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了海域预申请报告,尔后便杳无音讯。当中国海监东海总队查处时,该工程竟已完工了80%,一条计划修筑的368米的堤坝已进展了300米。而到目前为止,此工程既未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评价,也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
“如今,像上述‘边申请、边审批、边施工’的‘三边’违法用海案件,已占到我国海洋行政执法案件的90%以上。”在国家海洋局中国海监执法一处办公室,谢弘阳处长不无忧虑地告诉记者。而今年以来,中国海监总队共对涉案5万元以上的80起重大违法用海、破坏海洋环境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在这80起案件中,就有75起为“三边”工程。
“三边”工程违反法律
“三边”工程成为当前非法用海案件的重头,与当前沿海各地经济发展不无关系。随着近年来国家对土地开发、利用的严格控制和管理,沿海地方在城市化、工业化发展过程中都把目光投向了海洋,“向海洋要地”已成为一些沿海城市心照不宣的“共识”,导致全国范围内的用海需求猛增,海域使用活动的频率和用海面积总量日益增长。为了促进海洋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国家早在2002年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但目前由于多种因素导致一些用海者视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于不顾,非法用海。
从用海者的“背景”来看,有的是政府下属部门,有的和行政管理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是当地知名企业或“龙头”企业,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更好地招商引资,创造各种“有利”的投资环境,指令下属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部分海域使用工程开绿灯,特事特办,允许开发商先开工后办证。
办证程序繁琐、时间长也是导致“三边”工程产生的原因。按规定,一个用海项目在获得海域使用证前须经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海域使用论证等三道审批环节。据记者了解,一个用海项目最少也要经过海洋、环保等部门审批,有的还须经交通、军队、农业等部门批准,如果审批进展顺利的话也要两三个月,若不顺利一年半载可能也办不下来。但绝大多数用海工程项目建设都要抢速度,出效益。此外,办证过程中涉及多项费用,有些收费属于硬性规定,如海域使用金。一些如论证费、评价费等则属于弹性收费,但费用相加在一起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少则几万,多则上百万。有些单位便心存侥幸,试图逃避。
竟被视为“效率法宝”
国家海洋局谢弘阳处长告诉记者,目前违法填海工程形式主要有三类。
一是典型的“三边”工程,如上面提及的泉州港务管理局建设泉州港秀涂通港引桥工程案,其既未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评价,也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就擅自填海开工建设。
二是一些用海工程只经过部分审批。如隶属上海某集团公司的舟山金海湾船业有限公司,拟通过围填海建设岱山仙草潭修造船基地。该项目在只通过环评,编制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但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围填海活动,经浙江海监总队日前查明,实际违法占用海域面积达586.1亩。
三是超批准面积用海。最近中国海监唐山市支队在对唐山港口投资有限公司建设“京唐港7万吨级通用散货泊位填海工程”中发现,该公司实际填海面积超出了经批准的填海面积107.22亩。
有关海洋专家表示,“三边”违法工程的存在与蔓延,不仅扰乱了国家及地方海域使用管理的正常秩序,还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造成海域使用论证环节形同虚设、海域使用审批流于形式。由于违法“三边”工程已经进入了施工建设阶段,即便在补办用海手续时开展海域使用论证,也使海域使用论证环节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和实质意义。而“三边”工程大都是重大或特大型的用海项目,对其他用海者容易产生很大的负面“示范”作用。如今,“边申请、边审批、边施工”已成了一些地方用海者纷纷效仿的、保障工程顺利推进的“效率法宝”。
对此,国家海洋局表示,今年中国海监开展的“海盾2006”执法重点就瞄准了违法用海大要案,而“三边”工程已成为目前“海盾”执法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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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恢复海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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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