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殷女士和张先生参加南京某就业培训中心(下称培训中心)开办的“心理咨询师职业培训”,培训结束后,由于培训中心不具备培训资质,他们不能参加国家统一考试。两人诉至鼓楼区人民法院。近日,法院就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培训中心返还培训费、考试鉴定费。 培训中心是非法办学
2005年上半年,殷女士和张先生从培训中心散发的一份宣传资料上获知举办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培训信息,遂报名参加。
6月12日,殷女士和张先生分别缴纳了3960元和3660元培训费后,按培训中心的安排参加了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培训课程的学习。他俩还交给培训中心报名材料费和650元考试鉴定费,准备参加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11月上旬,殷女士和张先生被告知,因培训中心不具备培训心理咨询师的资质,他们不能参加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今年1月,殷女士和张先生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投诉。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答复:“我们已向办班单位指出了违规之处,要求他们全额退费并向学员道歉,责令其停止招生活动。该培训中心因未参加年检,已丧失我厅批准的办学资质。如你们认为培训中心有欺诈行为,可向工商、公安部门举报。”今年4月,殷女士和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培训中心双倍赔偿他们交纳的培训费,退还代收的考试鉴定费。 法院判决退还学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培训中心明知自己不具备心理咨询师的职业培训资格,仍开设相关课程招收学生牟利,其行为构成欺诈。因培训中心的过错行为,导致和殷女士、张先生签订的培训服务合同无效。培训中心应当根据规定,分别返还殷女士和张先生交纳的培训费和考试鉴定费。
对殷女士和张先生要求培训中心按双倍赔偿培训费用的主张,法院认为,殷女士和张先生为了取得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而参加培训,并非因生活消费的需要,因此要求按消法规定双倍返还培训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非消费者不能加倍赔偿
本案中法院缘何没有支持原告索赔呢?审理此案的鼓楼区法院民一庭法官杨向涛对此作了解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加倍赔偿”民事责任。
近年来,在法院受理的一些民事案件中,原告向法院要求加倍赔偿的个案经常出现,但又多数没获得法院的支持,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原告不符合该法中“消费者”的主体资格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