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供本报专稿记者随后就本案采访了中山大学法学院的于海涌副教授,有关新闻侵权这一块的内容一直是他的研究重点。在于海涌看来,这件案子从一开始就把诉讼对象搞错了,富士康集团起诉的对象应该是《第一财经日报》报社,而不是两位记者。
曾代理多宗诽谤案件的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的执行合伙人蒲志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我认为鸿富锦将输掉这场官司。”他认为:“记者是职务行为,所以被告的对象应当是报社或者把报社和记者作为共同被告,这种单独针对记者的案子非常少见,我感觉法院会驳回。”
他认为,鸿富锦在明知两个记者不可能支付这种高额赔偿,采用这种方式针对记者,是有诉讼外的要求的,他想表达的是表面之外的问题,可能在于告诉以后的记者不要轻易说企业的坏话。
有人质疑说,法院不应该在审理结果出来之前就冻结记者财产。于海涌解释说,在诉讼过程中,尤其是在涉及经济案件时,法院为了防止被告进行财产转移,可以申请冻结被告的一切财产。不过在这个案件中,由于诉讼主体应该是报社,那么法院要冻结的也应该是报社的财产,跟两位记者无关。
就是否存在侵权问题,于海涌也表明了自己的看法,“记者的相关权利是应该受到保护的,动不动就被别人告上法庭,说是侵权了,那哪个记者能写出真正的好新闻?目前,有关新闻侵权的案子还是按照一般的侵权案在处理,这里面难免出现差错。”不过于教授也表示,目前国家已经加大了新闻法规这一块的立法工作,《民法典》草案中就已经出现了有关“新闻侵权”的定义,同时,我国的《侵权法》也正在制定当中。
<责任编辑:刘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