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联合发布公告,督促有关用地单位和个人按期缴清有关税费,对逾期不缴清税费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解除原土地出让合同,注销原用地批准文件,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据介绍,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历年来经东莞市政府批准(出让或划拨)使用的土地,至今未按期缴清有关税费的用地单位或个人都应严格履行使用土地。 凡在2007年1月1日之前缴清税费的,按原缴费通知书缴费标准执行,至2007年1月1日未缴清税费的,将执行新土地出让金收费标准(新标准比旧标准平均提高40%),并按拖欠土地税费总额按月加收滞纳金0.3%。
对逾期不缴清税费的,若该地块为镇属企业和镇村集体自用的建设用地,东莞市将在财政返还各镇街税收分成部分分批扣缴(各镇街可参照同样做法);若地块为依法出让给企业或个人的,将依法解除原土地出让合同,注销原用地批准文件,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