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手送右手收 对湖南建工集团刘启元贿赂案剖析
前不久,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兼常务副总经理刘启元因犯受贿罪、行贿罪被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非法所得20万元。 8月下旬,记者在承办该案的长沙市天心区检察院采访时,该院检察长盛磊告诉记者,这是一起典型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
给杨志达行贿60多万元,收回1600多万元
刘启元于1995年8月在湖南省路桥总公司道路公司任副经理时,与时任省路桥总公司总经理的杨志达(已被判处无期徒刑)认识。1997年7月,省路桥总公司在湘耒路承揽了第2标段的工程,刘启元任该标段第四施工处项目经理。因湘耒路系低价中标,施工方资金紧张。为解决资金问题,刘启元从1998年到1999年分3次共送给杨志达美金1.1万元和人民币10万元。杨志达受贿后,多次违反工程款拨付程序,签字批给刘启元预借工程款1620万元,从而使得工程顺利进行。仅此一个项目,刘启元个人就获利100余万元。
此后的1999年3月,杨志达又推荐刘启元调到省建工集团,接任该集团路桥公司湘耒路第9标段的项目经理。在此期间,刘启元又先后3次共送给杨志达人民币20万元和美金2000元。杨志达于是又亲自出面,多次违反按工程进度付款的规定,签字批给刘启元预借工程款近700万元,并且在该标段路基精加工土质改良、切方路槽挤密桩等多项重大工程变更中,同意刘启元采用以少记多、虚报变更等手段,使刘启元的小集体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844万余元。
2000年至2002年,刘启元想承揽潭邵路第17B标段、碎石第3标段、邵阳东互通第27标段3个工程,又分两次给杨志达送去20万元人民币和2000元美金,请杨志达出面给潭邵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周某打招呼。事后,刘启元从这3项工程中获利732万余元。
在分包工程中受贿
敖国光(已判刑)不具备施工资质,但当他得知衡枣高速公路有挤密桩工程需施工建设时,很想吃到这块“肥肉”。2002年,他委托刘启元的好朋友胡汉立(已判刑)出面,请刘启元出面承揽该业务,然后分包给他做,并承诺给好处。刘启元听说有好处,便利用职权违规将公司已承揽到的衡枣高速公路桥涵台背挤密桩处理工程转包一部分给敖国光。为此,刘启元拿到了10万元的“好处费”。
1998年11月,刘启元以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名义承揽了湘耒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挤密桩加固处理构造物台背工程。胡汉立得知此消息后想承揽该工程,可他没有施工资质,为了使该工程施工合法化,在刘启元的帮助下,违规成立了由胡汉立任负责人的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湘耒高速公路项目部六工程处,从而顺利地承包到这个工程。
为了表达感谢之情,胡汉立于2000年7月24日送给刘启元一辆价值25.3万元的帕萨特轿车。刘启元收受该车后自己使用了两年,后低价转让,转卖所得5万元装入自己腰包。
反思:对受贿和行贿都要严厉打击
刘启元当项目经理,一边为了赚取更大的利益向能“帮助”他的人行贿,一边利用工程变更、分包工程的权力受贿。从刘启元行贿、受贿案可以看出,行贿,在很多情况下具有很大的主观恶性。刘启元先后8次向杨志达送去贿赂款计人民币50万元、美金1.5万元。由于巨额贿赂的作用,使得杨志达大胆违规操作,使国家损失1000万余元,让刘启元个人从中捞到数百万元的好处。因此,在治理商业贿赂时,不仅要严厉打击受贿行为,更要严厉制裁行贿行为。
刘启元案还告诉我们,遏制商业贿赂,还应建立健全诚信财会制度和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把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对存在严重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违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切实加大惩罚力度,使市场交易的当事人、参与人不能进行商业贿赂活动。(何淼玲 黄建良 焦焰 贺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