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霍邱县户胡镇农民孔晓翠(化名)反映,她今年25周岁,丈夫26周岁,都是农村户口,有一个2岁的女儿。今年2月份,她又意外怀孕,现在已有6个月身孕。孔晓翠认为自己第一胎是女儿,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想把孩子生下来,可有人又说自己不符合条件,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她有些不理解,因为政策是允许生二胎的。
为此,记者查阅了有关法律、条例。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与之相对应,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0条,允许符合条件的13类夫妻生育二胎,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属于可以生育第二胎之列。《条例》第23条同时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结合上述法律、条例,孔晓翠夫妇虽然可以生育第二胎,但孔晓翠未满26周岁且女儿未满3周,没有达到《条例》第23条规定的生育间隔期,仍属于违规生育的情况。根据《条例》第47条,孔晓翠夫妇仍要缴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姜红)来源:现代农村报日期:编辑: 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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