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出版的《检察日报》刊登文章分析了商业贿赂犯罪惩治不力的原因,指出执法底线不断后退导致刑事成案率低,而且适用免刑、缓刑率比例高。
文章说,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滋生蔓延。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处罚总体却呈钝化趋势,不但执法底线不断后退导致刑事成案率低,而且适用免刑、缓刑率比例高。
文章分析商业贿赂犯罪惩治不力的原因包括:第一,立法滞后,法网存在漏洞;第二,在进行商业贿赂治理中存在“抓大放小”的地方性、部门性政策;第三,认识上的偏颇。
有一种很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制度不健全、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与转型社会所产生的“逼良为娼”机制有很大关系,称“我们不能将制度缺陷所造成的恶果让一个人来承担”。
此外,在进行商业贿赂治理时,受到了宽纵“能人”的心理和关系网的影响。商业贿赂行为大多是在“一对一”的场合发生,手段隐蔽,自首率应远比一些偶发性的犯罪低。但现实中,商业贿赂犯罪特别是受贿犯罪的自首率非常高,理由大都是“在采取强制措施前”交代了罪行。实际上,大部分案件“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无非在采取强制措施前采取一些变通措施(如口头传唤到案),给其一个自首的认定。
(孙国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