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理(化名)原是苏州市一家外资公司的总经理,辞职后由于恪守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竟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最终,石理选择了自己创业,然而此举却给石理取得竞业限制补偿金带来了麻烦。为了维权,石理拿起了法律武器,并获得了支持。 与此同时,一直备受业界关注的竞业限制有关问题也随之而来。
工作之前先约定
1997年8月27日,石理被苏州市一家无纺布外资公司聘用。工作之前,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从1997年10月15日起聘用石理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从1998年1月1日起担任公司总经理。
由于石理的职位在公司属于高层管理人员,有所特殊。公司与石理还特别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石理在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两年中,不得参与任何与公司或其关联企业的产品在合同终止时有竞争的商务活动。竞业限制范围划定为中国大陆、台湾地区以及其他亚洲国家,还有德国、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
约定中还细化地提到,如果石理离开公司,经过努力不能得到一个类似而又不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职位,公司将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按其最后一个月工资50%的标准,支付石理补偿金;如果石某找到了合适而又不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工作,但其收入低于以上50%的标准,公司补偿其不足的部分;公司支付石理上述补偿的期限为24个月,或到石理找到适合工作时止。
此外,如要终止劳动合同,公司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石理终止支付补偿,而石理从终止支付补偿之日起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协议签订后,石理正式开始了在无纺布公司的工作,这一做就是7年。
信守承诺为履约
2004年下半年,公司决定提前终止与石理的劳动合同,并于当年9月17日、24日两次向石理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经过协商,当年12月16日,石理与公司达成了终止劳动合同的和解协议。
其中约定,石理和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为2005年3月31日。公司按照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石理的平均工资125395元/月,向石理支付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0.3166万元;2005年1月至3月的总收入为29.575万元。
同时按照公司规定,石理还可以取得固定赔偿金6万马克(合计32.5万元人民币),额外补偿金25万元。
双方在协议中还约定,石理所取得的所有货币补偿是其最终、充分的补偿,但这些补偿均不影响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也就是说,以上额外补偿金是对石理在终止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之前,承诺不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而给予的。
此外,在该和解协议中,双方还对雇佣关系终止前,石理应履行的职责、住房费用、车辆、医疗保险、假期的安排等作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石理向公司交接了工作,公司也支付了协议中约定的全部款项。
创业引发新问题
虽然石理曾是外企高层管理人员,然而由于受到竞业限制,石理离开公司后迟迟未找到工作。
“离开公司后,我也尝试过很多公司的招聘,甚至找过猎头公司,但结果都不理想。”谈起四处找工作的那段日子,石理脸上挂满了愁容。
在就业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找工作本身就很困难,更何况还要遵守竞业限制。已年近五十的石理曾是生意场上的得意之人,没想到如今却在就业中连连碰壁。几次之后,石理决定自立门户。他利用手头的资金,于2005年2月4日成立了一家投资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为研发、设计、销售环保技术及产品以及企业投资信息、咨询服务。由他自己担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和总经理。
可令他没想到的是,自己迫于无奈成立了公司,却成了后来不能得到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口舌。
2005年5、6月间,已与原公司终止合同的石理和对方就是否应支付竞业补偿金等问题发生争议。公司认为,石理成立公司就意味着找到了合适的工作,已经无需再支付补偿金。对这一说法,石理觉得,信守诺言却换来无理对待,于是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当年6月28日,石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以及逾期支付利息。10月8日,劳动仲裁驳回石理的要求。
对簿公堂为维权
本来已为仲裁的结果感到不平,然而公司的又一项举动激怒了石理。
2005年7月1日,公司向石理发函,通知自当年7月31日起,免除石理的竞业限制义务,而石理也无权再得到补偿。
对于终止合同时至7月31日的竞业限制补偿问题,公司承诺石理,如果他能“充分证明”他确实找不到一个合适而又履行了竞业避让义务工作的话,公司将对他能否取得补偿金的问题“研究研究”。
仲裁要求被驳回,公司又出尔反尔,石理感到自己半年多来的努力似乎都成了无用功。另外,他对公司如同儿戏的决定实在不服,于是同年10月24日,石理把公司告上了法院。
石理在诉状中称,要求法院确认竞业限制约定中的部分条款无效;判令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5079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并判令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20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费1253950元。
对此,无纺布公司认为双方已签订了和解协议,对于石理要求的补偿没有成立的条件。另外,石理既然已经成立了公司,也就是找到了合适的工作,公司也无需再支付该款项以及相应的违约金。另外,他们已经通过发函通知石理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因此剩余20个月的补偿金自然也就不存在了。
但石理觉得,自己成立公司是无奈之举,并且也不影响竞业义务的履行,另外公司单方面终止竞业限制也没有道理,对他而言不公平。
索要补偿受支持
对于石理的质疑,苏州虎丘区法院最终给出了答案。
法院认为,无纺布公司单方提前终止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法院不予支持石理要求一次性支付剩余20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要求。
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只要石理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就应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无论是否获得了其他工作,或者这份工作收入的高低。因此,在无纺布公司不能证明石理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公司应当按约支付从2005年4月1日起至2005年7月31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补偿标准则按照石理平均工资125395元/月的50%计算。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法院认为应从公司终止竞业限制协议之日的第二日算起。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石理竞业限制补偿金25.079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竞业限制的争议
说起竞业限制,自微软前副总裁李开复跳槽到Google公司引发了“竞业限制”公案后,该词就已不再陌生。
所谓竞业限制,亦称“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岗位后一定时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项目。
今年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我国首部《劳动合同法》草案,按照全国人大2006年的立法计划,这部法律最快可望在今年内出台。在这部法律中有一个不得不提的亮点,就是“竞业限制”的有关问题。
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最重要的就是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问题,因为没有约定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200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只要员工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单位就应当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本案中,无纺布公司设置的种种前置条件都不能成为石理无法取得补偿金的原因。
另外,对于竞业限制,也一直存有争议。有专家认为,许多工作需要劳动者有一定技能,如果不让他从事本行业的工作,拿什么谋生呢?劳动者在某单位工作,毫无疑问有保护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义务,但以此为理由限制劳动者的职业自由和劳动权,似乎不妥。因此,如何利用竞业限制同时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就成为一个立法难题。为此,我们期待将要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能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