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宝琨通讯员宋萍)把一个身材不高的少年塞入拉杆箱,再送往民航班车的行李厢中。这不是在进行特殊的行李托运,而是不法分子进行盗窃的一种手段。8月28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对这样一起盗窃案的三名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2005年11月9日中午,林永春、赖佩玉带着年仅12岁的马某来到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在机场候机楼卫生间里,林永春、赖佩玉将身材矮小的马某塞进一个拉杆箱。之后,他们购买了由机场开往市区的民航班车票,并将装有马某的拉杆箱放进班车的行李厢内。民航班车行驶途中,林永春等人通过手机发短信,指挥马某从拉杆箱中出来进行盗窃。尽管是第一次“执行任务”,但马某表现“出色”,盗得旅客数码相机一台、人民币现金3200元。马某在得到短信通知后,又钻回拉杆箱内。不久,民航班车在一站点停靠下来,林永春等人佯装下车,将装有马某的拉杆箱取走。当晚,王军(在逃)和王丹带着马某以相同手段再次作案,盗得旅客数码照相机两台、人民币现金4800元。
钱财来得如此容易,这让林永春等人欣喜若狂。在此后的几天里,林永春、王丹、赖佩玉和丘某(在逃)带着马某疯狂作案,先后盗得旅客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和香烟等物品。乘坐民航班车的旅客频频丢失财物,引起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11月14日晚,当林永春、赖佩玉、王丹等人指挥马某伺机行窃时,被当场抓获。
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林永春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以相同罪名分别判处赖佩玉、王丹有期徒刑四年和二年。被不法分子利用的少年马某,在公安机关与其原籍的民政部门取得联系后,已被遣送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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