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油价上涨,有车族养车压力渐大,一种邀集多人同乘一辆私家车上下班的“拼车”现象,日前在江苏南京悄然升温。而南京市客管处相关负责人说:只要是收费的拼车,无论是支付加油费,还是给包香烟,都是违法的,属于客管执法部门打击的对象,而且拼车现象破坏了城市出租车行业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出租车司机的利益,必须严厉打击(8月24日《人民日报》)。
有关多人搭乘“顺风车”的行为是否合法,在有关部门与拼车受益人之间引发较大争执。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对拼车行为的定性及制裁理由恐怕是缺乏说服力的。
首先,法律几时为“顺风车”设置“路障”了?非法运营活动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一直是立法规制和执法惩戒的重点,但对于亲友熟人之间自愿拼车的行为,目前有关交通法律似乎并未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倘若有关执法部门需要发挥自由裁量权,将其解释为违法或者纳入打击范围,势必需要遵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而不应断然作出结论。毕竟,这种现象涉及的社会面较广,且属于利弊兼有的行为,在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范的情况下,不能将其简单地推定为违法。此外,以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利益作为取缔“顺风车”的理由,似乎也显得有点“文不对题”,毕竟,二者在运行目的、时间、线路、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别,即便上班族无法拼车,也不见得就会去选择乘坐价格昂贵的出租车。
其次,公民适当处分自己的车辆使用权怎么就属于非法营运了?以营利为目的的运输行为和拼车行为具有重大区别,前者所面向的服务对象是广大不特定的公众,承运人负有不得无故拒载的义务;而后者只是一小群固定化的相识相知者之间达成的合作协议,它只为这一特定化群体内部的人员服务。举个反例,该“顺风车”若是在行驶过程中沿街“叫卖”式地招揽陌生乘客,那显然是违法的,超越了私权行使的合理限度。
进一步讲,对于拼车行为还有必要上升到“物权”的高度予以审视。倘若仅仅局限于交通运输行为的视野,很难把问题说清楚,或者只能说这种思维从一开始就是立足于维护公权管理的需要,而多少忽视了对公民财产权的特质及行使范围的考量。车辆所有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内容。也就是说,车主对车辆的使用方式包括自用,也可以与他人合用,甚至借用,这种小范围内的财产分享或让渡行为属于用益物权的应有之义和表现形式,也是车主得以自行决定财产权行使的一项权利,而不能将其混同于公权管理领域内的经营性活动。时值我国物权法草案探讨修改阶段,建议立法者能够将类似如何保障公民充分行使物权的问题纳入调整视野。
此外,判断拼车违法与否的标准完全局限于是否有偿服务并不十分准确,也是一种稍显落后的认识观念。比如,真正的运营车辆即便自愿无偿搭载几位乘客,仍然属于营业性运输行为;单位内部的班车即便对员工收些费用,也与通常意义上的客运经营活动有很大区别。同样,对于拼车行为,收费即为非法营运,免费即为合法运送,这种判断逻辑并不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说服力。事实上,只有在其同时符合“服务对象不特定化、权利义务明确化、服务方式有偿化”等三项条件的情况下,我们才能说它是一项典型的营利性运输行为,必须接受交通运输执法的严格规范和管理。
总之,有关拼车行为的争论,实际上还是反映出公民私权行使和公共行政管理之间的某些交叉和冲突现象,只有合理设定二者的边界,明确法定判断标准,才有助于化解城市交通管理矛盾,打造和谐便捷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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