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8日《南方都市报》,因不满一篇有关员工“超时加班”问题的报道,近日,台资企业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的两名记者提出总额人民币3000万元索赔,并已要求相关法院冻结了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 (见本报今日第3版)
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称此案的诉讼对象完全错误,“最荒唐的在于诉讼的对象不是媒体本身,而是记者”。确实,按富士康的荒唐逻辑,富士康完全可以将报社的美术、校对,乃至印刷厂印刷该报的工人一并告上法庭,之所以选择记者,而不选择媒体,恰恰是富士康刻意而为之的,富士康的诉讼目的很明显,就是要把记者搞怕,要让记者从此对于舆论监督特别是它富士康的舆论监督产生忌惮心理,对于富士康而言,这场官司的本质不过是一场“杀鸡儆猴”的游戏。
富士康希望用3000万索赔来吓跑媒体人舆论监督的良知。富士康在台湾的母公司也有过天价起诉媒体的经历,可最后在记者协会的谴责下,在新闻界近千人的联署下,该公司最后迫于压力只好撤诉。
美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美国人对待起诉媒体侵权案件时,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媒体的不实报道是出于故意、恶意而为,那么,媒体即便有不实报道,都是可以免责的。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可以作为一个诉讼的门槛,可以将一些霸道企业的恶意诉讼挡之门外。
在这样的良性的反抗恶意诉讼和无赖诉讼的机制下,一些打着如意算盘,以合法名义的威胁和恐吓为能事的大财团,也就会觉得自讨没趣,这样的官司打下去,不仅毫无意义,也会损失他们的企业形象。总之,只要民众以及各界媒体共同支持,形成一种不畏强权,敢于维护正义的舆论环境,再高额的索赔也是压不倒媒体良知的。(原载《珠江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