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8月30日讯张某在任山东某学院基建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近日,莱山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
经审理查明,张某利用负责本单位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施工、结算工程款和竣工验收等职务之便,先后于2002年9月、2005年9月,分别收受中国建筑某工程局第二建筑公司书记(原营销部经理)孙某的人民币二万元,收受烟台某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孙某送予的金额为二万元的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一张,并为其在施工及结算工程款等方面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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