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8月28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保障农民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切实推进我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今年7月以来,我省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保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和通知。
据了解,我省出台的《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要求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按注册地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时,要据实报送人员名册,按月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动人员名单。
意见明确用人单位如在省内的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统筹地区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并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其使用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由生产经营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农民工,经本人申请,自愿提出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与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领取一次性长期待遇费用后中止待遇领取关系。
我省出台的《关于推进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以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合理确定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各统筹地区要区分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结合企业风险类别,确定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保险缴费率。对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设施完备、职工(农民工)培训等各项制度相对完善的大型国有和股份制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其缴费率应按统筹地区的常规费率制度执行;对生产规模较小、事故风险频率较高,生产作业人员流动性大、管理基础较差、财务制度不规范的小煤矿、民营非煤矿山企业,在核实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可实行按实际产量定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办法。
我省还根据国务院《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意见要求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含以承建工程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应当覆盖到所有工程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只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或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特点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和缴费办法。对工程项目施工周期短、施工作业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可按工程项目合同价(含追加合同价款)的10%至20%为基数,工伤保险费率为0.8%至1.5%的月缴费标准,由企业按照施工进度或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费方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实名制原则建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报备制度,参保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发生变动时,应按月向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变动名单,对参保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作者:张齐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