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贵州澳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丁超英伙同手下编造虚假工程结算,虚报工程款30余万元。日前,云岩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1997年底1998年初,贵州澳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马公司)原总经理丁超英安排工程部经理刘志炫与云岩某运输信息贸易公司商谈澳马公司市西海文商厦项目土石方机械挖运工程。 此后,由刘志炫代表澳马公司与康利公司签订了第一份实际施工合同(土方24元/立方米,石方43元/立方米)。之后,丁又安排刘志炫利用“刘志贤”的假名字代表该公司与康利公司签订另一份虚假施工合同。
1998年初,该工程完工后,丁超英一方面安排刘志炫、工程部技术员物管部负责人陈炳辉与云岩某运输信息贸易公司按第一份合同结算,算出土石方量为10000多立方米,应付工程款为384104元的决算结果。另一方面丁又安排陈炳辉以云岩某运输信息贸易公司名义按第二份虚假合同编造出挖运土石方量为20175.89立方米,应付工程款712723.54元的虚假决算表。
付款时,丁超英在澳马公司有足额存款的情况下故意安排财会人员开两张转帐支票:两张支票的存根均写付云岩某运输信息贸易公司。但第二张有328619.49元的支票正联却写付云岩某物资经销公司,随后这笔钱又转到丁超英、刘志炫、陈炳辉等人集资成立的贵州新进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作为成立公司的本金。
云岩区法院经审理认为,3人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决丁超英有期徒刑5年、刘志炫有期徒刑3年、陈炳辉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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