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通讯员樊斯坦、毛书鹏)22日,云梦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陈某、帅某利用处方权收取药商回扣,构成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判处被告人帅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这是该县审结的首例商业贿赂案。
经调查,2004年6月,武汉某医药有限公司经理李某到云梦销售药品,与帅某、陈某协商,按销售各种药品的价格比例给予回扣,并要求二人提供存折账号。陈某即以自己名开户,同时以亲戚之名新立两个账户。帅某也以其亲戚之名新立账户。至2006年2月,李某先后向4个账户共计打款24150元。在此期间,李某另单独向陈某的个人账户上打款22660元,由陈某个人收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帅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与药品经销商的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他人回扣,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至法院审理期间,两名被告人能尽力退赃,均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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