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务机关服务水平和税收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从2006年9月1日起到12月底,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换发。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换发、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范围
(一)种类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为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1、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通告之日起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手续。
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也应当自通告之日起到税务机关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手续。
2、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手续。
(三)换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1、领取营业执照且经营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纳税人;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临时税务登记证的换发和补办比照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执行。
(四)换发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的范围
只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
对已领取了税务登记证的扣缴义务人,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上述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证的换发和补办比照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执行。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具体事项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采取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的形式,具体事项如下:
(一)负责办理换证的机关
国税局主要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国税局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的换证工作;其他纳税人主要由地税局负责换发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未按上述原则到国税局或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的,受理换证的税务机关也应予以受理。
只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和只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或新办税务登记手续。
(二)纳税人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须携带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4.已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税务登记表及其附表(一式三份);
5.国、地税局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6.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网上办理
为了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国税局、地税局提供了网上办理换证方式。纳税人将税务登记表信息录入后上传至主管税务机关,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携带相关纸质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新税务登记证件(市地税局网站在每月申报期内不受理网上换证申请)。
(四)收费
2006年1月1日至税务机关开始核发新证之前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在此期间办理变更登记,并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也需换发新证,但不再收取工本费;对按税务机关有关规定执行应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其他情形,也不再收取工本费。本着节约的原则,本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本和副本内芯。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正本外框和副本皮,也可以选择到市场购买或者选购由税务机关提供的正本外框。
北京市国家税务机关和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均按照北京市发改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税务登记证(外框、皮)工本费。
三、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逾期不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需要填开发票的,纳税人可到税务机关窗口由税务机关代开。
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