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家庭暴力进行报复
儿子绑架生父勒索母亲
本报济南8月29日讯 不满18岁的孙明在一天深夜带着5个年轻人在家里抢劫了一番后,又将父亲孙兴绑架,向母亲勒索了42万元赎金。8月24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孙明犯抢劫罪、绑架罪,各判处有期徒刑4年,合并执行7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其他参与抢劫、绑架的5人换来的是9到1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出闹剧的根源却是长期存在于这个富有家庭的家庭暴力,父亲管教方法简单、粗暴,令儿子怀恨在心,决心要报复父亲。
2005年9月7日凌晨1时许,孙明等人翻墙进入家中。按照事先的安排,李国等3人将正在睡觉的孙兴捆住,用匕首威胁其拿出100万现金。孙兴表示没那么多钱,3人就当场抢走了现金人民币1100元、美元1000元、白金戒指2枚、白金项链1条,这些财物价值共计16710.40元。
与此同时,另两人金某、刘某来到二楼卧室内,威胁孙明的母亲张英不许反抗,要杀死孙兴,并索要现金人民币100万。张英表示拿不出这么多钱。李国、李栋等人驾驶孙兴的轿车,将孙兴劫持到济宁的一家宾馆里。
到济宁后,他们多次打电话给张英索要赎金,经讨价还价,最后定为42万元。9月8日下午,张英赶到济宁,交出42万元现金后,将孙兴赎回。当天晚上,孙兴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根据张英的通话记录,很快追踪到了孙明等人所在的位置。次日13时许,公安人员将孙明、李国等4人抓获。9月10日下午,李栋向汶上县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他参与绑架的事实。9月12日,公安人员在北京将最后一人刘某抓获。
2006年5月9日,济南市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孙明有期徒刑15年。孙明和他的母亲,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但鉴于孙兴长期对孙明管教方法简单、粗暴,家庭暴力问题严重,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责任。本案是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的亲情犯罪,案发后赃款、赃物绝大部分已被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损失,且孙明犯罪时未满18岁,原判决量刑偏重。因而予以重新量刑。(文中人物为化名)
(记者 高园 通讯员 郭庆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