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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8月中旬,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中国律师协会、中国社会科学院、香港城市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和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的几名法学博士、硕士及律师组成的联合考察团深入我省遵义农村,在送法下乡及给当
地居民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对深藏我省农村的“民间茶馆式”传统“法治”及其现状进行了初步调查。
法学博士的红色之旅
碧空,烈日。
火辣辣的阳光肆意地泻向湘江河畔,泻向静躺着无数英烈的历史名城遵义。
8月9日中午12时左右,“遵义会议”会址前,迎来了联合考察团。
吴革,中国律师协会人权与宪法委员会主任,和他同行的还有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张士君、香港城市大学法学博士付欣、长期从事法律援助及影响性诉讼的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夏霖及中央民族大学的4名法律硕士。
“寻找法的精神,是我们毕生追求的信念。”吴革说,因此,他们组织了此次“法治的红色之旅”。
这个毕业于北京大学,进而于清华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的“法律后生”,在从事多年的法律工作后,深觉传播法治精神同样是一个艰难的过程。
他们组织这次“重走长征路,送法到基层”的活动,旨在全面了解老区农民对法治的理解和需求。
“此次活动,我们除了设置相关问卷外,还给当地农民带来了《婚姻法》、《土地法》等农民需要的相关法律文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张士君告诉记者。
在问卷中,他们设置了法律与权力、法律的作用、法律的公平性以及法律与道德和权利与义务等问题。同时,他们还设置了“你对目前农村法治状况的总体评价?”及“你对当前法治有哪些意见及建议?”等简答式问卷,希望能够收集最翔实的来自基层的“第一手资料”,“能够体现基层农民对法治的最朴实的理解和感受。”
乡村调查的喜与忧
8月10日,遵义县鸭溪镇。
这个盛产美酒,古时享有黔北重镇美誉的古镇,连日来一直处在38摄氏度左右的高温中,街上四处晃动着光着膀子的古铜色男人和背着背篼挽着汗帕的农村女人。
“财政收入近2亿元。”鸭溪镇政法委书记唐向东自豪地说,“这在全省都属于先进。”而与此对应的是,这里自古就是商家的必争之地和军事要塞。
整个调查活动就在这样的背景下拉开帷幕。
10时许,鸭溪镇派出所会议室。
遵义县司法局副局长、镇政府政法委书记及镇派出所指导员分别就鸭溪镇的法治状况向考察团作了介绍。
遵义县司法局副局长游天永称,由于鸭溪经济、历史等条件得天独厚,人们的素质相对较高,政府各级司法及法律部门类别齐全,百姓安居乐业。而对在这里存在了几千年的“茶馆式”法治,唐向东坦言:“大约有70%的民间纠纷就是在这种方式下解决的。”“农村矛盾基本上都是在村委会及当地德高望重者的调停下解决的。”他说,二者调解无效,村民才会寻求司法途径。
中午2时许,考察团在镇小学门口进行现场咨询。
“重走长征路,送法到基层”的横幅在闷热的空气中猎猎作响,几条课桌围满了人。“我家土地被别人侵占了,该怎么办?”、“我女儿被邻居拐走了,该如何解决?”、“我儿子因离婚打官司,该做哪些准备?”考察团的成员一一作了详细解答。
与此同时,考察团还对前来咨询的农民进行了问卷调查。
尽管法律咨询中农民的热情让他们信心倍增,但问卷调查却让他们深深忧虑———有的农民对律师的功能和作用竟全然不知,甚至在权力与法律之间,“他们更相信权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张士君说。
但“更多的农民相信法律本身是正确的”。调查中,香港城市大学法学博士付欣发现:尽管农民的法治思想肤浅,但在思想深处,却意识到法律的权威是不容亵渎的。
而“打官司对于他们来说更是一种奢侈,”吴革得出结论:调查中,“许多农民尽管知道用法律捍卫合法权益,但高昂的司法费用让他们只能望‘法律而兴叹’。”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力度的加强,“一切都会变好的。”
“茶馆式”法治的民间力量
茶馆,是人们海阔天空唠叨的地方。
“而在中国农村,茶馆文化则成为人们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最古老的方式。”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夏霖说,在中国古代,由于法治欠缺,人们出现矛盾纠纷后,通常将家族长老或地方名士邀请到某一场所,泡上几杯茶,双方将纠纷经过如实陈述后,长老或名士们依照乡村旧俗或道德法则评说谁是谁非。
这一习俗被学界称为“茶馆式”法治。这在我国尤其是农村相当普遍,据夏霖调查,我省遵义也不例外。
鸭溪镇杨柳村就在这种“茶馆式”法治的“治理下”。
8月11日清晨。考察团在遵义县及鸭溪镇司法人员的带领下抵达杨柳村。
村口,民房墙壁上醒目的《村民守则》吸引了考察团成员的目光:不欺负妇幼,不虐待老人;不扰乱他人,不赌博不迷信……
“这就是典型的村规民约。”吴革说,正是这种民约默默规范着村民行为并为稳定的社会秩序提供原始的“制度保障”。
据村党支部书记介绍,杨柳村方圆4.5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353.3亩,辖12个村民组778户,共计3148人,人均收入达2500元。除了邻里、田间纠纷外,“最大的就是离婚纠纷了,”“十多年来没有发生过刑事案件,”她认为,“这一切都得归功于村规民约的‘法治力量’。”
据她称,在鸭溪镇政府的指导下,村里不但成立了法律服务领导小组,还建立了农民工维权联络点,自此,在村委会及相关人员的奔走相告中,“村民的法治意识得到普遍提高。”
尽管如此,但“找人评理”依然是更多的农民解决矛盾的首选方式。
在一位村组长的记忆中,自从当选组长后,他的生活中就多了一种角色:纠纷调解员———和村里其他组长、村长一起,在袅袅茶香中倾听村民的陈述,然后“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定”。
尽管这个40来岁老实本分的农民并不知道什么是“茶馆式”法治,但他知道农民无论发生什么纠纷,都首选这种方式解决。据他回忆,4年组长生涯中,村里共发生13起矛盾纠纷,除一起离婚案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外,另外12件他都参与了调解。
对此,考察团一博士分析认为,除了方便、快捷和信任外,农民自身经济能力薄弱也是一大原因。他认为,“司法途径对农民来说无疑是一大奢侈。”因此,在短时期内,“目前的法治条文,很难与传统的‘茶馆式’法治抗衡。”
这就是“茶馆式”法治的民间力量,吴革说。
法治宣传的尴尬
鸭溪镇司法所一工作人员发表感慨说:由于许多农民对法律一知半解,往往导致他们在法治过程中“死钻牛角尖”。他说,平时普法宣传中,由于农民忙于生计而漠不关心,他们中绝大多数对法律知识的获得都来自于媒体或书本,因此,当遇到法律纠纷后,就将某法律条文“挂在嘴边”,而他所理解的法律,往往只是“断章取义”,也就是说,他们的法治意识如同“夹生饭”一样,还需更多的时间及宣传的投入。
“普法宣传有时候是很尴尬的,”夏霖说,尽管从1986年起,普法工作在全国范围内轰轰烈烈地展开,与此同时,法律开始大规模进入乡村,尤其是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依法治村得到了进一步强化。但更多的农民在普法宣传时往往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因此,法治宣传往往是在唱“独角戏”。
因此,农民对法律的认知及态度,让法律界人士深感忧虑。
吴革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他说,从1979年到2004年2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了440多部法律、法律解释及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订了96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订了480多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毫无疑问我们的法治取得了很大进步,但这些法律大多数都是从西方发达国家移植过来并属于“学者法律”范畴,很难与中国广大农民的法制需求紧密结合。
而这些移植过来的法律在实践中运行状况怎样?能不能起到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能不能满足广大农民及相关群体的需要?能不能提高广大农民积极参与并共同推进法制进程的积极性?这些,都必须通过实践检验后才能给出正确的答案。
因此,在此次红色之旅中,他们将收集来自农村最基层的相关数据,了解农村农民的法治需求后,提出相关建议,以期能推进我国的法制进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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