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偷拍虽然引起公愤 政府不宜立法规管
■辛保平
香港女艺人钟欣桐被《一本便利》刊登偷拍更衣照引发的抗议行动不断升级,继当地多名问责官员出面公开谴责之后,关注团体亦组织了示威、焚书等行动;香港演艺人协会计划游行到礼宾府,向行政长官请愿,妇女权益联盟则在周三发起罢买行动,以示不满。
但是,不管政府官员如何表达愤慨,或团体的行动如何激烈,都不能改变一个事实,就是香港根本没有法例对付传播媒介侵犯私隐的行为。上周警方重案组表示会接手处理这宗偷拍事件,就更加令人不解。
因为第一,事发地点不在香港,港警如何进行侦查?第二,警方准备根据什么法例去对付进行偷拍的人?偷拍的行为除非涉及诸如非法闯入私人地方等其他罪行(但相对较为轻微),否则警方即使捕获嫌疑犯,又能够入之以什么罪?
因为涉及侵犯私隐的问题十分敏感。官方侵犯人民私隐要受限制,相信没有人会反对,但民间涉及侵犯私隐的责任,以至传媒侵犯私隐是否应该受到约束,往往会被连上市民知情权、采访自由、新闻自由等重大公民权利,政府自然不敢轻举妄动。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的文件指出:“新闻工作者除了需确保采访活动符合刑事和民事法之外,还须遵守一个原则,就是因使用暗中进行的方法而引致他人私隐受侵犯的程度,必须与调查中的事情的严重性相称。”很明显,以女艺人被偷拍的个案为例,以暗中手法“拿料”的目的,与任何社会或公共议题无关,纯粹是为了满足读者的偷窥和好奇心理,最终目的,当然是为了增加刊物的销路。
事实上,如果政府官员和立法会议员回避传媒侵犯私隐的敏感问题,这种偷拍风波是会陆续有来的。群情汹涌的示威抗议只能发挥舆论监管作用,但对犯规者是无可奈何的!无可否认,以香港的传媒生态来说,要媒体以自律方式成立的评议会进行自我监察,是不切实际而且根本无法推行的。但我们认为,立法规管传媒引发的后遗症更大,政府不宜轻举妄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