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广东监管局已介入调查
新快报讯(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华璐)因在一宗劳资纠纷案中自己的储蓄资料被对方用于举证,市民张先生将提供资料的广州市三元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计3万余元。 白云区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据悉,这是广州市首宗状告储蓄机构泄露储户资料案。
追工资反被对方查账户
张先生是广州市同和实业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副主任,他以公司拖欠其今年2月、3月共计4000元的工资,与公司打起了官司。6月27日,此案在劳动仲裁部门仲裁时,该公司的律师当庭向法庭递交了张先生在农信社下属分支储蓄机构黄石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景分社的账户资料,以证明该公司曾两次给张先生发放了一部分工资。张先生大吃一惊:“这是我的账户资料,对方律师怎么能从农信社拿到?”7月中旬,张先生曾经先后两次前往农信社同景分社进行投诉交涉,要求农信社方面做出书面答复。农信社一负责人承认是农信社方面给相关律师提供了张先生的账户资料,但认为这是当时的电脑操作员个人行为,并非企业行为,所以拒绝进行书面答复。张先生对农信社的答复不满,将其告至白云区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计31540元,并要求农信社在媒体上进行公开道歉。
律师调出储户资料涉嫌侵权
在本案庭审中,张先生表示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除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因侦查、起诉、审理案件的需要,可向储蓄机构查询涉案的个人存款外,储蓄机构不得泄露储户个人储蓄信息。张先生认为,农信社向并非公权机关的律师提供自己的储蓄资料,是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农信社在口头答辩时则收回了之前答复张先生“属电脑操作员个人行为”的说法,表示这的确是银行的企业行为,但是否认侵权,农信社诉讼代理人称银行是在核对了正规的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后才提供了储蓄资料,不存在泄密问题。但是张先生对此并不信服,他表示,如果仅仅是律师证加律所公函就可以查到自己的账户资料,“如果落入不法分子之手,谁来承担责任?”据了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在接到张先生投诉后日前已经正式做出答复,表示“在进一步核实情况后,将根据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监管行政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律师说法:个人向银行取证要找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包括律师)或者企业在诉讼中没有权力向储蓄机构查询涉案的个人存款额,储蓄机构不得泄露储户个人储蓄信息。那么,那些债务官司的当事人如何能查到对方的储蓄信息以作为证据?广东省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周玉忠律师表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供对方储蓄的线索,法院可行使调查权,根据当事人线索到银行查询案件证据。(日京/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