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8月30日讯
(记者光明)由于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不少农民工工伤后无力支付医疗费的情况将得到改变。记者昨天从市有关部门获悉,《海口市农民工工伤医疗救助实施意见》日前已经印发给各区政府和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并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种情况可获工伤医疗救助
农民工因工伤或患职业病,每人每年超出10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可由市农民工工伤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支付,每人每年享受工伤医疗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
据介绍,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农民工,将可获得由海口市提供的医疗救助:所在用人单位在海口市和外地均未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含职业病)的;经海口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所在用人单位因工伤事故而造成确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的。
符合农民工工伤医疗救助情形的,农民工因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住院终结后30天内,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农民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作为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海口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农民工工伤医疗救助申请。递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市农民工工伤医疗救助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用人单位确无能力支付医疗费有效证明;疾病证明、病历(包括门诊、住院);医疗费结算清单、发票。
经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同意后,申请人可持有关的审批资料和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到海口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救助专项资金有两个来源
据了解,农民工工伤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我市农民工工伤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来源有两种:一是由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财力安排农民工救助资金,并按照审核程序及时拨付;二是接受社会捐赠。为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海口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农民工工伤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账户,对农民工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将该资金支付农民工工伤医疗救助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同时,农民工工伤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还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以上,并接受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来源:海口晚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