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宝成被告是法院立案审查时的疏忽
主持人:咱们先从诉讼说起,这个有点奇怪没有把《第一财经日报》作为被告,而是将记者变为被告。这个事情一出来,很多人觉得这是一个不对称的现象,从这个角度来讲,这个富士康为什么要把诉讼对象列为记者,而不是报社。
翁宝:我还没有接到起诉状了。
岳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主权案件有两个意义解答,这个解答明确就是说关于名誉权案件的确定,由原告来选择,假设原告选择只是作者为被告,那就只列作者为被告。 如果新闻作者列为被告,就列新闻作者为被告。如果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是一个出版关系,那么直接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像本案,翁宝不是作者,他只是编辑人员,列他为被告显然不合适。
主持人:王佑是记者,翁宝还不是编辑,也不是当天晚上签版的编委。
岳成:列王佑被告是可以的,编审人员,只是一个编辑,他不是作者,绝不应该列翁宝先生为被告。
主持人:翁宝既不是王佑的直接上司,也不是当晚签版的领导。
岳成:如果说原告,就是只列作者为被告是可以的,列王佑,是可以选择的,可以尊重我们的选择权。
主持人:以强对弱这样一个战争,对翁宝你个人来讲,压力大吗?你自己也肯定面临很大的压力?
翁宝:这个压力有一个多月了。给我们送达法院通知书之后,大概两周就发了一律师函。
岳成:作为一个约稿来说,我们根据相关法的规定,我既可以列作者为被告,也可以列新闻单位为被告。通过原告的诉讼的目的,达到的诉讼的效果来看,记者本人对他压力大,给他造成一定的影响,使得人们对这个案子可能具有很大轰动性,当然这些东西只要法律允许,就不能不说不能告。一旦他告翁先生,是毫无道理的。
周泽:对这个诉讼案,我做一个补充,最高法解释里面提到告作者与告新闻单位的区分,是由于报道主体存在记者与自由撰稿人的区分。我们在媒体上传播的作品,实际上通常两种形式,一个是职务类作品,也就是记者采写的东西;一是非职务类作品,是自由记者撰稿人写的东西。这里头,作品被指侵权了,原告选择起诉谁,都是他自己的权利,很难说他是不合法的。根据诉讼的原理,诉讼是由原告起动的,被告完全由原告进行选择,原告选择被告,我们不能说这是违法的,因为他有权利。作为被告也有自己的权利,最终由法院怎么认定,是不是被告要承担责任,这是另外一个问题。这个案件里面,翁宝先生和王佑是被告,而不是报社,并不意味着原告就有什么问题。原告不一定要告报社,都选择告任何人,哪怕是选择来告我,都没有关系。法院进行审判过程中如果认定是职务作品,他一定会判《第一财经日报》来承担责任。这个从程序上来讲,《第一财经日报》在我们法律就是叫第三人。《第一财经日报》要意识到,法院是可能判《第一财经日报》承担责任的。这个时候要主动申请参与诉讼,法院也可以直接通知《第一财经日报》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主持人:这个事情会不会影响到您个人的职业认知呢?
翁宝:这个落到头上,应该是当事人去选择,我想实际上这个事情,如果你作为记者遭遇到这种情况,你会怎么做呢。我正好也想跟彭总编交流一下。
法庭要建立在对新闻职业的信任基础上
主持人:彭总,《新闻周刊》也会常有一些深度调查稿件,遇到这个情况会怎么处理?
彭伟祥:刚才几位都是从法律的层面来谈这个事情,《新闻周刊》应该近几年也屡次碰到类似的事情,甚至已经立案了。公安机关就带着警察到我编辑部来要抓人这种情况也出现过。那么我首先跟他们谈就是我强调一点,我就觉得,这个一定是记者的职务行为,我觉得应该是编辑部来承担,我不是派张记者去或者李记者去,总有一个编辑要完成这个工作,而这个选题,整个的选题的策划,从《新闻周刊》来讲,通常来自一个编辑部或者一个团队,因此编辑部应该承担这个责任。当然这中间如果有失实的问题,出现了问题,编辑部是按照编辑部内部的一定制度来处罚他。如果违法律那是另外一回事,如果新闻本身出现问题,那就会以新闻编辑内部来处罚记者。
这里面我首先要强调,因为我前一段时间出差我刚刚看到这个事情我也很关注,一个非常关注的一点,就是现在媒体的所谓的舆论监督的环境,我觉得通常来讲面临相当多的挑战吧。尤其是对一些企业的监督,相对来讲,应该我说比对一些政府的监督要压力稍微小一些,但是通常这件事情我特别注意到公司选择到被告人是一个编辑一个记者,我是觉得呢,从法律上将他可能有各种各样的理由,但是我觉得刚才当事人讲了,非常专注剥离了报社,是有相当针对性的,通常我们知道,我们是挡板媒体,官办媒体,我们没有所谓的民办媒体,都是官方背景,所以作为一个公司,尤其作为一台资公司他有一定的背景,所以他一开始肯定要给报社和编辑人员看,然后警告一些做深度调查的记者说你不要胡来,你要报道要承担责任,从这点来讲,整个媒体的监督来讲,绝对不是一个好事情,但是我也注意到最近在网上有很大规模的声援也好,同情也好,包括很多媒体人士,但是我反过来来说我媒体揭露出来的被强制出来的加班加点的人反映出来是什么样子。
实际上我觉得这是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包括长三角地区,包括一些低龄化的童工的现象是存在的,这个和现在的社会发展是相联系的,因此他跟我们当地经济就业带来一些好处,如果记者把这些东西揭露出来,对当地的发展,甚至一些个人得救也会带来问题,但是我觉得这是另外一方面的问题,所以这次我能够感觉到这家企业能够用肆无忌惮进行报道是是非常有影响的。从新闻媒体整个法律来讲,没有,我们国家现在没有法律法,只有出版管理法律,怎么样保护记者的权利,怎么样保证媒体和进行有效的法率监督,这方面我们确实缺乏。名誉权,可以由现行的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权利,可是记者,调查权,甚至个人的权利,怎么保护?
主持人:由此引申到一个问题:中国记者的生存状态,中国记者的权益怎么样保护,我们记者是一个什么样的生存状态?
彭伟祥:我不觉得这两个事情是一个问题,由这个事情延展到整个记者的生存状况,我觉得不是很客观的事情,点就是点,面就是面,这件事情非常值得关注。但是他并不是完全代表了,整个中国媒体的一个状态。通常来讲,国内做深度报道的有一些部分,应该是主力冲锋,我深有感受,但是记者的生存状态,已经生存在威胁状态当中,时时被黑社会打。
这个法律还是有一些没有完善,但是我们的记者,包括我们的周刊记者,确实被包括黑恶势力威胁过,甚至包括被一些有背景的企业、或者是通过政府的方式,通过借助法律的方式来对我们发出威胁,我都碰到过,但是我觉得任何国家,和任何社会遇到这样的媒体可能都是同样的,在西方也是,美国也是。为什么,做调查性的报告是有一定的风险和压力的,由此推动整个媒体的环境怎么样,怎么样,我觉得还没到那个程度,我不太赞同这种观点。
翁宝:这个诉讼对象的选择,这个方面大家一开始,我们有一个现实的问题,就是注重成本,考虑成本,一般来讲,对方付出了高额的诉讼费。这种诉讼的成本是一般人难以承受的,我觉得在诉讼的了解上,实际上这个案件有三点问题,第一点诉讼对象,诉讼标的,第三点就是诉讼就是采取保全的方式。
周泽:我觉得我们的记者被告了,被索赔上千万元,根本没有什么可怕的,怎么就被震慑了呢?原告他提多高的索赔额,最终也可能完全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所以你刚才讲,如果法院支持他十万,意味着他是败诉的,绝大部分诉讼费是他们承担,而不是你们承担的。
岳成:诉讼一个是对象问题,一个是法院的原则问题,我选择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都是可以的。侵权行为地也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作为原告,这是侵权的发生地。关于诉讼标地这块,你诉讼费是请求方先诉讼。但是这个官司是由败诉方承担,如果被告败诉了,那么法院支付多少,假设10万元,2900万元的诉讼费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不是败诉方承担所有的费用,我做律师也给被告做了很多注意,标地有多少,有的时候要扩大省级,我要开省级法院,一般要到中原来诉讼,标底不够分院是不受理的。关于诉讼保全的问题,谁都知道这是职务性的。法院在指法当中他有一个价值取向。在司法当中也有价值趋向,比如查封,只要申请查封保全,提供担保了,法院就应该去谈,但是像名誉权这样的,能不能谈,还有就是以被申请方,一定要提出担保的话,就可以不查封,像这样他的报社,也可以做担保。那么深圳中院,肃立法院为什么这样做我不知道他是怎么考虑的,但是我做编辑,而不是做记者的受理,法院绝对是数据考察。我看报道就写王佑是作者。
周泽:根据我们现行的法律,法院目前对被告财产采取的措施叫财产促使。这有两种情形,一个是诉前财产保全,一个是诉讼财产保全。保全原则上应由原告申请,法院根据职权进行保全,这些是可以的。但在保全过程中,不能使被保全财产的当事人的生活、工作受到影响,要保证被保全财产的当事人生活的需要。
主持人:那翁先生你的工作生活受到影响了吗?
翁宝:我生活方面还是正常的,因为封的只是我个人的财产,家里人还没有受到影响。但是精神上的压力还是挥之不去的。我们也有一个慎重的考虑对待这个事情。
周泽:我觉得翁先生没有必要为这个有什么阴影,挥之不去。
翁宝:但是我也知道从中国的惯例来讲,就是害怕打官司,这是传统心理,这个传统心理可能是避不开的。
主持人:大家说你一下子成名了。
彭伟祥:不是成名成家的问题,就是说对一个舆论监督的赞成和不赞成我们通过法律的渠道去解决,去主张权利,这是好事情,这是法制国家应该做的道路如果某一个公司由于你的舆论监督,他动用了黑社会的力量,甚至一些非常不为人所耻的手段,极端的手段,甚至他通过一些政府的手段,行政的手段,我觉得呢,这个倒反而是不对的,不正常的,尽管我们现在会面临这样的现象。
翁宝:实际上并不是怕某某人,问题是怕一个记者遭遇一些事情他要怎么应对,比如这个事情告不告诉家里人,这是第一个问题,你要告诉你的父母,我父母是昨天才知道的,乱成一乱,不是说我怕,我从来不怕,第二我是不是让报社支持这件事情我就要说服报社各个领导,我各个工作都要做,说服报社,这个工作要做,这个工作做得也会有不同的反响,还有比如很多实质性的问题,必须马上面对,比如要请律师,这个律师要考虑各方面的问题,要以什么名义。还有在这个事情解决之后我还要考虑,我们做新闻都知道这个爆炸新闻对企业的影响,所以我非常慎重,我最大诚意,以最大耐心去跟对方写谈,希望这样,不要把这个事情作大作大对你们没有好处。我们希望大家平和的沟通解决这个问题。这个工作我要做,很多的事情都必须在一夜之内发生,实际上对我个人来讲,是一种经历。我们希望从企业来讲,通过法律的形式,解决问题。
彭伟祥:我觉得从个人来讲你只要关注一件事情,就是这篇报道有没有失实,你是不是完全相信你的记者,他的整篇报道是不是站得住脚。你所有这一切,包括我们今天保全财产,到法院,事情发生到今天的核心问题就是这篇稿子,这篇稿子是不是完全站得住脚,调查是不是周全,逻辑链条是不是紧密,这个是整个的关键,因为我注意有一些报道说要达成私下的和解。我觉得问题最终的关键是这篇报道是不是一篇真实的,符合逻辑的,而且是一个非常缜密的调查的一篇报道。但是这种现象是有,比如说加班的现象,用童工的现象,我刚才讲珠三角,长三角很多企业会出现,你说到某一家企业你互相之间能不能证明这也非常关键,这也是整个事件的基础,这个事件本身走到今天,提出了很多社会舆论的问题,比如舆论监督的问题,媒体环境的问题,怎么样保护新闻自由的问题,都出来了,但是实际上这些东西都是建立在一篇稿子的基础上。如果这件事情,搞得本身有问题,可能我们今天整个谈的东西都在沙堆上,不牢靠。如果我们报道本身没有问题,作为编辑层面,我觉得首先要问你这篇稿子是不是真实的。
翁宝:我来回答这个问题。现在司法程序我是当事人,我不便于对这个案件叙说一些细节,这是不应该的。对我们来讲,我就提醒各位苹果在公布员工的报道,已经提出了超时的工作,苹果和富士康怎么样的合作的关系,大家都熟悉。
岳成:这两篇文章,说咱们原告违背了劳动法,超时,劳动环境不太理想一些东西,关键是有没有真实的因素。舆论监督整个社会都是共识,谁也不能逃避舆论监督,舆论监督,进行批评,进行新闻报道,只要是符合事实的,就应该给予保护。而且不是恶意的,有意的帮助竞争对手搞法律,对我们记者,对我们新闻单位是要保护的,这一点我相信,各个法院都会达成共识,关键我们在现实当中也已看到一些记者,有的记者,有的单位帮助这一方的竞争对手,为了达到对方搞一些不实的报道,这造成很重要的损失。
这篇报道说他的一些工人在工作当中超时了,因为我们国家劳动法,早就规定了一周最早休息一天,一周的工作不能超过44小时,如果超过的话,要得到本人同意,特殊情况下,一月不能超过36个小时,这是法律的规定,我们都要遵守,包括你是国内的企业,还是外国的企业到我们来,还是港台台资企业,在我国实行劳动法必须实行,这个案子是否能败诉,就看记者写的采访的这些东西,有没有证据支持,如果确实是一天劳动超过12个小时,是绝对不允许的,还有其他一些事情是有事实根据的。
彭伟祥:如果商业合作伙伴,并且苹果公司出局资料,证明有违法劳动法的合同,但是仍然不能证明你这篇稿子是正确的,只能证明这个公司可能存在这些问题,但是他并没有告苹果他告的就是你,我们一定做好我们的稿子,我们的逻辑链条是正确的,我们媒体的监督环境,一个是社会环境,一个是我们自身的环境,确实有一些记者,由于商业的关系,竞争的关系,帮助一方打压另一方,从新闻出版总署也是处理了这样一批,我就觉得在市场化当中,搞舆论监督大环境下,我觉得这是两方面的造成一是社会压力,还是我们自身要自强,要做得尽可能的完备,因为在我们调查当中,有一些办法确实没有办法达到的这样的环境。如果我们尽可能做得足够好,我们才能够争取更好的生存环境和生存空间。
主持人:有一种情况,比如说记者为了保护消息来源本身的安全,这个记者不能出具这个人的资料,不提供消息源,这样的情况在法律上会怎么样?
彭伟祥:我们有管理规定,如果你说调查地记者说用匿名的方式,但是你必须要告诉我,或者告诉你的主管编辑,或者总编辑,一定要拿到他的录音我才相信你,然后由我来判断这个东西能不能用。
周泽:这个案件最终要落实到报道的真实性问题,只要这个报道是真实的,最终就不可能败诉。基本真实一般不会判决败诉。问题是什么才是基本真实,这个涉及到法院和我们之间怎么样构建共识的问题。我们知道新闻记者采访报道行为,实际上有自己的特殊的规律性,我们记者采访方式是非常多的,有体验式的,暗访式的,等等不同的方式,可能各种形式都会有,对于这些不同的采访方式里头,可能有很多报道我们根本无法通过法律意义上的证据去证明其真实性。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不要做这种报道?如果要记者完全证明才可以报道的话,我们就对记者这个职业的存在,感到非常危险。我们必须在里头考虑到新闻记者的存在有一个特殊的社会功能和特定的社会价值。但是我们也要考虑到,记者道听途说,做假新闻,什么都没有。这种情况确实是存在,不光是国内,还有国外,这种情况都有发生。但是即使有这种情况发生,我们还不能强调记者对其报道都要去证明其真实性。我们主要还是维护新闻记者和新闻职业存在的价值。维护这样一种价值,就是我们要以对新闻职业、新闻记者有基本的信任为基础。不能丧失这种价值存在的根本的基础。对新闻来源保密这样的伦理规则其实也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之上的。我们知道,记者对新闻来源保密了,可能碰到很多问题,我保密不说,到底有没有这样一个新闻来源,可能会存在一个问题,也不排除没有这个新闻来源我做这样的报道。其实对这样的问题,都很难说的。但我们还是强调对新闻来源保密,将此作为新闻职业伦理。这是对一个职业群体的总体的信任。正像我们通常都不会去怀疑新闻的真实性一样,我们对法官、法院的公正司法也是建立在一种基本的信任基础之上的。虽然今天我们看到有法官受贿等各种行为,但是并不因此我们就不相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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