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多年来道路名称混乱、一路多名、多路重名等状况有望得到改观。笔者日前从市民政局获悉,由该局起草的《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已经正式通过市政府审批并下发,我市将以此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的管理。
“道路交通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地)道,城市交通的站点、港口、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建设设施。该规定对我市市区内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不宜过长,通名不得重叠使用。名称用字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禁止使用已简化的繁体字、已废止的二简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必须符合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要求。名称应符合汉语语法规范,易懂、易记。
《规定》对路、街、桥等道路交通设施的通名作出了详细解释并制定了命名标准:大道,一般指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路,一般指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街,一般指两侧多商铺、商贸繁华的道路;巷,一般指主要用于行人通行的道路;桥,一般指跨越河流上的桥梁及跨越道路、铁路的各种车行或人行立交桥、天桥;隧(地)道,一般指穿越河流、湖泊、道路下和山体内的车行或人行通道;港,一般指客运港口、货运港口和轮渡站;站,一般指公交车沿线停靠站,及跨省、市或者郊县的客运汽车的起讫站,具备公路货物集散、配载等功能的场站等。
道路交通设施的专名也有其命名标准:道路,一般不以人名、外国地名、企事业单位及产品商标、品牌、道路起讫点的地名命名;规划中一条顺直的城市道路,一般以同一个名称命名,长度在10公里以上的,可以以主要道路或者河流为界加方位词分段命名;马蹄形、近似直角转弯、环形的城市道路,不宜以同一个名称命名;桥、隧(地)道,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或通过的道路、河流的名称命名;港口、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公交车沿线停靠站,一般以所在地地名、道路、重要单位、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命名。《规定》指出,对具有历史渊源、人文特征或区域特色的名称,也可用于专名使用。
该《规定》还对道路交通设施名称命名、更名的申报主体、审批程序、地名标志设置作了具体规定。据市地名办负责人介绍,目前全国只有上海和合肥两个城市专门针对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的管理制定了此类规定。来源:合肥晚报日期:8月30日编辑: 曹飞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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