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新闻网北京警方首拘手机偷拍者
偷拍女子裙底,男子被拘三天并遭单位解聘
昨日,记者从西城公安分局获悉,一名男子在西单图书大厦用手机偷拍年轻女子裙底时被当场抓获,目前该人已被西城警方行政拘留3日。 另外,该男子的单位获悉此事后,已将其解除聘用。据西城警方透露,此为该区首起用手机偷拍女子裙底被抓事件。
8月26日晚7点,身穿连衣裙的事主王某正在西单图书大厦一层弯腰挑选书籍,突然被图书大厦的营业员叫住,称她刚才被人偷拍了裙底。感到非常诧异的王某立即和大厦保安员一起,根据营业员指认,将快要出门的偷拍男子抓获,扭送到派出所。
在派出所内,该男子宋某如实交待了自己偷拍的事实。8月26日晚间,宋某来到西单图书大厦,看到不乏穿裙子的年轻女子弯腰选书,他突发奇想,开始拿自己带摄像头的手机偷拍女子裙底。作案时,宋某先拿一本书当幌子,蹲在穿裙子的年轻女子身后假装看书,当发现女子弯腰拿书时,就用自己的手机偷偷拍摄女子裙底。截至被抓,宋某已经偷拍了七八名女子。警方随后在宋某的手机内发现了多张其偷拍的图片。当被问及偷拍原因时,宋某称是因为工作压力比较大,心里空虚,一直想找点儿刺激。
8月27日,宋某被西城警方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拘留3天,宋某所在单位获悉后,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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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偷拍需担责
民事责任:未经他人同意进行拍摄,并将照片公之于众,能让人看到照片后联想到当事人造成一定后果的都应属于偷拍侵权。手机偷拍若侵犯到隐私权、人身权可以打侵权官司。
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偷窥、偷拍(包括手机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治安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手机偷拍若没有引发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行为,便无法从刑事上追究责任,因为目前刑法上没有与手机偷拍相对应的罪名。(新华网北京晨报)[责任编辑:夏明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