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被告如输官司,只需承担判决金额相应比例的诉讼费
本报讯记者林洁报道:索要天价赔偿还得“财大气粗”才行,记者昨日从深圳有关方面证实,富士康集团不仅为“查封两记者私人财产”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仅诉讼费一项,他们就“砸”进了16万元。
据了解,有一段时间,名誉权官司的“门槛”确实比较低,50-100元就可以启动,诉讼费最终按判决赔偿标的给付,法院当时的考虑就是为了方便当事人,使打官司不再难。然而实行后,正如大家担忧的一样,名誉权官司呈现一片“狮子大开口”的局面,脱离基本事实和证据,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困扰。于是,慢慢地,名誉权官司涉及有赔偿金额的,立案时的受理费用又逐步恢复到一般原则:按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3000万元天价索赔,计算出的“启动”费就是16万元。《第一财经日报》编委翁宝这样形容,“这是一种以巨额诉讼成本为威慑的诉讼形式”。
目前,很多传媒人都在担心,如果输了官司,这种“狮子大开口”而产生的巨额诉讼费会落到记者个人头上。深圳市中院有关人士释疑,且不论记者个人当被告是否合适,按照法律规定,即使被告输了官司,被告也只需承担判决金额相应比例的诉讼费,超出部分由“狮子大开口”的原告方承担。
(日京/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