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税部门提醒企业单位
本报记者刘宪银通讯员王锦绘报道昨天,北京地税部门提醒企业: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等对个人实行的业绩奖励,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适逢旅游高峰期,许多公司纷纷出台奖励措施,以研讨会、工作考察、出外培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员工进行国内、国外旅游,也就是平时所称的“奖励旅游”。 目前,在三资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和较大规模的民营企业中较多。每年的春节前、年中、年底是“奖励旅游”最为集中的三个时段。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等对个人实行的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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