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萍 实习生 曹晓丹)一对结婚不久又离婚的夫妻,因为40万元钱,再次走上了法庭。
据了解,王林东和陈萍于2003年2月登记结婚,2006年2月24日经法院判决离婚。据王林东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林东因家庭装潢及投资做生意缺乏资金,向吴某借了50万元人民币,之后王林东归还了部分借款10万元。 后又于2006年7月27日与吴某结清了所有借款。2006年8月2日,陈萍怎么也没想到,曾经的丈夫王林东一纸诉状将她告上法庭,向无锡滨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陈萍支付婚姻关系期间的共同债务人民币40万元及由此产生的诉讼费5125元。
原告王林东认为,自己因家庭装潢及投资做生意,向他人借款50万元,之后还款10万元,尚欠40万元。2006年3月10日,债权人吴某向无锡市北塘法院提起诉讼,经该院审理并于2006年3月30日作出了民事判决,日前,他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王林东觉得,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
无锡滨湖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规定的本意是通过扩大对债权的担保范围,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所以该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务关系的处理。在处理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纠纷时,不能简单依据该规定,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主张任何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仍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证据,王林东向吴某出具的还款计划的内容不能证明该笔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且他在离婚案的三次庭审中也未提及该笔巨款债务,有违常情。故原告王林东提供的共同债务证据不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锡滨湖法院不予支持,驳回王林东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