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媒体报道“超时工作”问题,富士康科技集团大陆骨干企业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富士康”)日前向《第一财经日报》的记者和编委提起索赔金额高达3000万元的民事诉讼,并要求法院查封和冻结其个人财产。 几天来,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强烈关注。
“富士康诉讼案”所涉问题十分复杂,不仅与此前该企业“劳工门事件”直接相关,还涉及大陆代工企业状况、农民工生存状态乃至经济增长模式等多方面问题。即便从官司本身而言,也有不少“可圈可点”之处———比如新闻监督如何应对资本压力等问题,也正在引起广泛关注。
不过,无论是官司也好、新闻监督也好,事件本身还是有一个“风暴眼”。这就是:富士康是否违反相关劳动法规?
日前,苹果公司(其iPod等产品由富士康生产)在富士康配合下进驻工厂展开调查,随后发布的调查报告指出:在富士康“未发现任何雇佣童工或强制劳动的行为”,“但调查组发现,员工加班时间超过了《行为法则》有关最高每周工作60小时、至少休息一天的规定”。———报告明确无误地传递出一个信息:富士康确实存在违反《行为法则》的现象。同样的,富士康也违反了我国《劳动法》有关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详见《劳动法》第36条、第41条)。
富士康是苹果公司的供应商,其违反企业《行为法则》,将使苹果公司陷入尴尬境地。这让我们完全有理由不信任苹果公司的调查报告。但报告依然披露了富士康在保护人权及环境、保障工人健康及安全等方面存在的不少问题。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另一个问题:既然富士康存在违反《劳动法》的现象,为何直到媒体介入才为公众所知?在此之前,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是否有所察觉或监督?工作时间、工作薪酬标准均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尚未见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的说法。
我认为,恰恰是当地劳动监察环节可能存在的监管漏洞,致使富士康的问题由“劳工门事件”逐步衍变到目前企业与媒体打官司。也就是说,我们应当将劳动监察环节看做“富士康诉讼案”的一个起点(也是一个“盲点”)。毫无疑问,如果相关问题在一开始就得到很好的解决,不太可能引来众多媒体的介入,进而也就不会出现“富士康诉讼案”。
该案最后结局依然扑朔迷离,但当事双方均有所“损耗”,则为铁定无疑之后果。因为,面对高额索赔的“资本铁拳”,无论官司胜负,势必对记者造成身心压力;而富士康如此高调的危机公关也难以完胜,目前其被视为“舆论公敌”(财经作家吴晓波语)就是明证。更重要的是,这一起官司还将对当地产业发展及政府声誉造成一定影响。而这一切,均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没有把好“减压阀”有莫大关系。
在此意义上,这场官司将不会有胜利者,因为它已经“输”在起点。
(本报评论员魏英杰 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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