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台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
依法维护和谐劳动关系
法制网北京8月30日讯记者倪晓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的内容。
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这部司法解释从2003年开始起草,先后数易其稿,并在媒体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这部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有:拖欠工资争议以用人单位“书面拒付通知”作为界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标准,否则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作为标准;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案件,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农民工的欠薪纠纷,可以持工资欠条以劳动报酬纠纷直接向法院起诉;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劳动者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报酬调解协议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等等。
该司法解释共十八条,自2006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