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据《江淮晨报》报道,参加完上级单位召开的会议后,在本单位领导安排下,陪同客人吃饭时突发疾病死亡算不算工伤?经过两次裁决、两次复议后,安徽省霍山县法院于近日做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视同工伤。
2004年11月19日下午,六安市供电公司在霍山县供电调度所召开电网电压调整协调会,霍山供电公司职工汪某与单位领导也参加了会议。 4时30分协调会结束后,汪某受领导安排,陪客人就餐。吃饭前,汪某陪客人打牌娱乐,其间,汪某突感不适,当即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高血压导致脑干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2004年12月15日,霍山县供电公司申请霍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汪某死亡性质是否属工伤。
2005年8月23日,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汪某死亡不能视同工伤。汪某妻子不服,将霍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霍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指职工在工作中发生的或与工作相关的人身伤害。一般来说,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伤,但为了突出对劳动者的保护,立法上将符合一定条件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汪某在工作时间受领导安排陪客人就餐,属从事与单位利益有关的工作。下午4时30分正是工作时间,如汪某不陪同客人吃饭,正在上班死亡应视同工伤,而受领导安排陪客人就餐死亡如不能视同工伤,则对汪某则显失公正。因此,法院遂判决撤销霍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第二次工伤认定决定书,将汪某死亡视同工伤。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