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为方便广大农民工依法追索工资,最高人民法院30日公布司法解释:“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
关于在普通的民事审判中如何贯彻最低工资的强制性标准并审查工资欠条的合法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无论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工资的角度,还是从民法上保护劳动报酬的角度,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都不能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从工资具有社会分配的属性考虑,还应当参照用人单位相同工种、相同岗位的人员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无故拖欠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25%的赔偿金。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交保证金,解除合同时不退还等现象,司法解释强调,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扣押劳动者证件、档案、押金,因此发生的争议,法院应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