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新闻网明起实施的长春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政策有重大调整
本报讯从今年5月8日起,长春市进行了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试点,目前已经有5万余人参加了居民住院医保。经过四个月的试点工作,有关部门及时归纳、研究了出现的问题及总结经验,在9月1日全面实施这一利民政策时,将试行的“办法”进行了五大方面的调整和完善。
外来务工人员保费降低
新规定:城区所有用人单位中的外来务工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工作年龄范围内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户籍不在长春市城区的人员)应以单位整体参加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每人每月缴费标准为10元,其中用人单位缴纳8元,个人承担2元,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每季度缴纳一次,缴费满一个月后享受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解读:在试行的《办法》中,虽然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到了参保范围,但在试点过程中,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保积极性并不高。通过调查后发现,主要是此类人群认为缴费标准高(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完全由个人承担,没有吸引力。经研究确定: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单位为整体参加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由单位承担主要缴费责任,外来务工人员每人每月缴费标准为10元,其中用人单位缴纳8元,个人承担2元,主要保住院医疗。
城区乡镇非农户口纳入
新规定:各城区和开发区所属乡镇具有非农业户口,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对象的城镇居民可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
解读:在试行《办法》中,没有将城区和各开发区所属乡镇非农业户口人员纳入参保范围,这部分人员中大部分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不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范围内,他们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愿望非常强烈,纷纷打电话咨询。为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扩大参保覆盖面,所以将这部分人群纳入到参保范围。
外来个体经营者可参保
新规定:城区中外来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内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户口没有迁入市区的,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可以家庭为单位(不含已经超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
解读:目前在长春市从事个体经营人员中外来人员已经占相当大的比重,他们中有些人已经在长春购买了住房,长期居住,但由于户口没有迁入,所以不能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所以考虑将这部分人员也纳入到参保范围。
缴费年限越长待遇越高
新规定: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18周岁以上居民(不含在校学生),连续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满2年,住院补偿比例每段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80%。
解读:从长春市居民医疗保险试点情况看,50岁以下人员参保比例在50%以下,参保的积极性还不是很高,为了基金的安全,调动年轻人、身体好的人的参保积极性,鼓励早参保、连续参保,所以考虑将缴费年限与享受待遇标准进行挂钩,缴费年限越长,享受待遇越高,连续缴费满2年,住院补偿比例每段提高一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80%。(中国吉林网-城市晚报)[责任编辑:龙秋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