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证据争议
“截至目前,陈平作案中的刀子、手套、皮鞋、溶化安眠药的纸杯子以及汪玲现场丢失的两部手机都没有找到,证据缺乏全面性。”律师毛璟文认为。
陈平向公安机关供述,他伪造完现场后,把刀子、血手套、纸杯子、刀鞘、包安眠药的纸袋分别装进了皮鞋,放入一个纸袋内,6点左右走出大门,走到渭河大桥,将上述物品扔到了河里,7点左右步行回家。到7点40分,他下楼坐车去上班,在车开出小区大门之后,他用一张餐巾纸假装擦鼻子,顺势把包着的汪玲的两部手机,从车窗扔到了路边。
公安机关称,在汪玲被害现场,找到了一个粘有血迹的弧形刀印。经过调查、鉴定,得知陈平曾有一把同类型刀,并与汪玲身上的刺伤完全吻合,最终锁定了嫌疑人就是陈平。足迹鉴定表明,现场留下的鞋印系陈平所留,且是在作案时故意穿不同的皮鞋留的。
另外,对于最为关键的死亡时间,公安机关分析推断汪玲应该在9月29日凌晨3时至上午9时之间死亡,其死亡时间极有可能在凌晨6时左右。
对此,律师毛璟文在二审辩护意见中提出,该案的大量证据是技术鉴定,而对案件至关重要的检验报告和分析意见均是在被告人陈平做完最后一次有罪供述之后,相隔很长时间才由鉴定机构做出的。从鉴定生成时间及鉴定内容中均可明显看出受被告人口供影响的痕迹。如陈平交待杀妻时间是凌晨四五点,死亡时间分析意见中就断定死亡时间“极有可能是凌晨六时左右”。
“明显感觉到,侦查机关是在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在罗织证据。”律师毛璟文认为。《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查阅案卷发现,此案的足迹鉴定书是2004年7月1日做出的,匕首血迹印痕的鉴定是在2004年9月17日,汪玲死亡时间的结论是2004年6月18日得出的。陈平做出有罪供述是在此前的4月5日。
针对现有证据,律师毛璟文指出,原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给被害人服用了一种名为“晕动片”的安眠药,该药含有东浪菪碱、阿托品和苯巴比妥三种成份,而检验报告表明死者胃和血液中检验出苯巴比妥成份,并未检出另外两种成份。
“一审开庭时,我当庭做了一个试验,把安眠药溶到一个杯子里,有很明显的白色悬浮物,味微苦。陈平刚和汪玲吵完架,陈平又拿着这样一杯水让汪玲喝,他能喝吗?”陈平的一审代理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利峰说。对此,一审的判决称,被告人陈平与被害人汪玲系夫妻关系,汪玲喝下溶有安眠药的水不是不可能的。
还有,孟利峰认为,在汪玲阴前及床上提取的4根毛发,虽然因检材存在缺陷无法确认是谁的,但不能排除有现场有第三人。
另外,在一审前,律师孟利峰曾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法医麻永昌教授等法医专家组对汪玲的死亡时间进行论证,得出结论是汪玲的死亡时间应该是在9月29日上午7时到10时之间。但最终法庭没有采纳这份鉴定。
“我们提出委托第三方对汪玲的死亡时间进行重新鉴定的请求也未被采纳。”律师孟利峰说。
终审久拖难决
陈平在一审判决后的反映材料中称,对他进行刑讯逼供的个别民警曾经因涉嫌经济问题受到过他的审查。
一位知情人士还向《瞭望东方周刊》记者透露了一个细节,侦破此案的负责人之一、咸阳市秦都区公安局领导,在陈平的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后,正巧又被任命为咸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他当公安局长时破的案,起诉时他又是检察院领导。”
据知情人士介绍,陈平一案上诉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相关审判人员一直对案件的争论比较大,“去年的佘祥林冤案发生后,大家对这个案子更加谨慎,这个案子和佘祥林的案子有一些相似,都是杀妻案,而且依据更多的也是口供。”
这位知情人士介绍说,这个案子给陕西省高院的压力非常大,因为久拖不决,有人匿名向陕西省政法委等上级部门告状,称法官在包庇杀人犯,“在实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陕西省高院在今年6月底召开审委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对此案进行了表决,大多数人员支持维持原判。”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必须实行开庭审理。
“如果开庭审理,这个案子可能会是另一种结果,但压力太大,实在是等不到7月1日了。”上述知情人士称。这位人士还透露说,按规定案件终审裁定后,一周内就应该执行的,但陕西省高院一直拖到8月12日,就是希望在此期间最高人民法院能调卷,“这是最后的一次机会。”
8月11日,陕西省高院下发执行令。第二天一大早,陈平被执行死刑,这一天是星期六。据一位知情人士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一位领导获知陈平当天要被行刑,曾打电话到陕西,但等电话打来的时候,陈平已经被枪毙。“刀下留人”的惊心一幕,最终未能上演。
让陈平的代理律师及家属感到不解的是,陈平一案终审裁定后,他们没有接到任何通知。
“8月11日晚,一个朋友告诉我可能事情不妙,我和律师连夜赶到淳化县看守所,在努力争取之下,才在行刑前和陈平见了最后一面。”陈平的大哥陈新民说。在会见时,陈平告诉他,他给儿子写了一封信,委托看守所的人转交。在本刊发稿时,这封信还在有关部门的“审查”之中。
让律师毛璟文感到遗憾的是,7月16日,证明陈平受贿40万元的中间人张新亚主动站出来,说他此前向公安机关供述的向陈平转送40万元现金一事系“没有办法”,并向律师提供了他把40万元存进银行及还账的相关证据。张新亚曾是陈平的学生。
张新亚用书面材料向律师证明说,“我自2003年的11月29号被公安机关带到咸阳秦苑宾馆,后转移至彩虹宾馆接受审查,直至2004年元月19日才出来,自由受限制52天。不承认给陈平送钱,我就回不了家,生意也做不成……当时他们具体怎样讯问我的,我也不想说了,也不想再招来麻烦。”
张新亚在向律师做证后,将自己的家搬离咸阳。《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曾联系张新亚,他称他要说的都告诉了律师,现在陈平已经死了,他不想再提此事。
律师毛璟文获此关键证据后迅速转交给陕西省高院,但法官告诉他,这个证据最多只能证明陈平没有受贿,对陈平的死刑判别不会有影响。
“死人的名誉权也应该受到尊重呀。”毛璟文痛心的说。
陈平坚称自己没有杀人
8月24日,《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来到咸阳市公安局,希望就陈平一案的侦破过程进行采访,负责对外宣传的部门领导在请求局领导后谨慎地答复说,此案因涉及技术秘密,不便接受采访。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同志在请示领导后表示,只能给记者提供一份一审判决书,“市委宣传部对外发布有通稿。”
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人士一听说是采访陈平的案子,态度十分明确,“这个案子是不公开审理的,绝对不接受媒体采访报道,上面也明确指示过,不能接受采访。”
陈平一案已经尘埃落定,但对于做了十多年律师的毛璟文来说,还有好多疑惑,“对于这么重大的一个案子,在长达63页的判决书中,没有出现类似‘证据确凿’这样的词语;还有,对于陈平一个正处级干部来说,虽然供认自己杀了人,但在笔录及开庭过程中,没有说一句悔罪的话。”
“陈平的特殊身份,让我们给他辩护非常难。”毛璟文分析说,“目前社会上有一种不太理性的仇官情绪;而在侦破和审理环节,办案人员也始终有一个先入为主的概念,认为陈平是检察长,反侦查能力强,所有反常的事情对他都可能是合理的。”
“其实我也不敢保证陈平没有杀人,但从目前的证据来看,并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陈平杀了人。就这样判陈平死刑,从铁案的要求看是有差距的。”毛璟文说。
8月12日行刑前,律师毛璟文在和陈平单独会面时,问了陈平一个最为关键的问题,“你是马上要死的人了,能不能说句实话,你究竟有没有杀汪玲?”陈平坚定地告诉他,“我是被冤枉的。”
包括陈平的大哥陈新民以及主审法官等,在当天和陈平单独会面时,均向陈平提出了同样的问题。
“如果陈平最终承认了是他杀的,作为一名代理律师,最起码我的心里会好受些。”律师毛璟文说。(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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