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万元买辆二手车使用不久即失窃张北刘军
新报讯记者张北通讯员刘军齐女士花了4万元钱从北京购买了一辆二手桑塔纳汽车,不料使用了刚刚一年就在自家楼下被盗。因为齐女士给这辆汽车投保的是不定值保险,按照相关保险条款计算下来,保险公司应付给齐女士的金额超出了4万元钱。 因保险公司不认可这种计算方法,齐女士将其告上了法庭。日前,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齐女士保险车辆被盗损失人民币429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齐女士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相关计算标准,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为投保时新车购置价人民币15万元减去折旧金额15万元×64.2%的价格,应为人民币53700元。再依据《盗抢险条款》第4条第3款“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赔付给原告的金额为53700×80%即人民币42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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