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自7月1日起,佳木斯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全面实行依“法”运作。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集体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都可以依照《佳木斯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使用权流转。
《规定》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做出概括,即指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在不改变集体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规定》明确要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坚持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自愿的原则。除法定的宅基地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外,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对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应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的规定,由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收益归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使用,并将收益和使用情况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接受监督。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之后,集体土地所有者应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经土地所有者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在城市、村庄规划区内的,还应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可以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方可进行。不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集体土地流转,按照非法转让土地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黑龙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