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记者蔡志文(本报资料图片)
为了保障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本市出台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并从明日起施行。
农民工等同普通职工参加医保
今后,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是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当随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参保方式、缴费办法和享受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是建立一年以下期限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由一年以下期限劳动关系转为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当随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劳动关系期限的认定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农民工是指具有农业户口、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并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医保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3.5%,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本人不缴费,不建个人账户,农民工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也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农民工的30日内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手续。农民工医疗保险费与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统一申报缴纳。
也享受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规定参加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发生下列医疗费用的,纳入大病统筹和大额救助基金支付范围: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院观察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肾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化学治疗、镇痛治疗(包括中医治疗手段)以及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统称门诊特殊病)的门诊医疗费用。
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4.4万元
农民工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为:在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7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在二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1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350元;在一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8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270元;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为1300元。上述四项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4万元。大额医疗费救助起付标准为4.4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几种情形不能报销
在一个年度内,农民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农民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超过4.4万元至15万元以下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支付80%。
农民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医疗费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就诊和购药不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药品目录的;因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及后遗症的;因为本人违法行为造成自身伤害或者因为自杀、自残、酗酒等致使自身伤病而进行治疗的;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记者侯砚责任编辑:闫新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