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昭通讯员西研城市快报认为20年前在工作中被放射性物质烫伤,从而导致自己身体出现一系列问题,已退休的某集团天津地质研究院职工汤某将原单位告上法庭,提出共计13万余元赔偿等诉求。日前,河西区法院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其诉求。
原告汤某,女,1942年出生,原为某集团天津地质研究院职工,1992年退休。
汤某诉称,1980年5月21日,她在工作中左手被高温化学及放射混合物烫伤,1个月后出现了白细胞下降等情况。转年4月5日,她生下一女,大脑发育不全。在随后的10多年间,她又两次查出自己体内的染色体畸变等问题。1999年,经北京核工作测试中心分析,她得知自己血中的铀、钍等有害物质高于常人60倍。2003年,汤某发现自己可能出现中毒性肝损伤的情况,要求到职业病医院做进一步治疗,根据相关规定,单位应为其开具介绍信,但其所在单位却迟迟不予开具。为此,汤某将单位告上法庭,诉求其给付自己伤害补偿金3万元、残疾赔偿金10.1万余元,并为其开具介绍信,安排其到职业病医院进行诊治,同时承担诊治费用。
庭审中,被告研究院辩称,1980年的事故发生后,该院当即安排原告到相关医院住院治疗,并且原告在短期治疗后也恢复了健康,开始了正常工作。直到1992年正式退休时,原告均没有出现任何职业病特征,而且也没出现过与烫伤有关的异常情况,因此,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了原告在1980年5月21日,被标样号为B-K-4的岩石矿物熔融物烫伤的事实,同时认定1999年5月28日,被告研究院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原告烫伤问题研究决定“定为工伤”的事实。
法院认为,劳动者罹患职业病或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有关待遇外,还有权向所在单位提出赔偿。但是,本案原告虽然被单位定为工伤,但其是否构成工伤残疾还未通过专业机构评定,因此,其主张被告应对其进行残疾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汤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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