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茗实习生王艳)日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的通知》。
通知指出,《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3月13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6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2号)公布,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是我市第一部具有地方特点的档案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依法管理档案事业的重要举措。
通知要求,第一,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在强化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理顺档案工作体制、加强国家档案资源建设、促进档案服务创新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标志着我市依法治档工作上升到了新的水平。各区县、各部门要将《条例》的学习列入普法教育的内容,充分认识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贯彻实施的自觉性。第二,要广泛宣传,增强社会公众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以及讲座、咨询的街头宣传等形势,为发展档案事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第三,要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切实推进档案工作依法治理。各区县、各部门要站在对历史负责的高度,扎扎实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本区县、本单位档案工作的管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各单位档案工作和各门类档案管理的监督与指导,严格依法办事,对违反《条例》的行为给予严肃查处,努力提高档案行政执法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