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蒋 扩 实习生兰华全州县龙水镇女青年杨某与个体司机粟某,非婚生育一女孩,当弄清粟某原来已有妻子后,杨某就将小孩带回娘家抚养。她认为粟某应负有抚养义务,经协商未果,一纸诉状将其推上了被告席。初审法院判决孩子由粟某抚养,杨某不承担抚养费,杨某不服,请求法院将孩子判给她抚养,由粟某承担抚养费。
非婚同居生孩子
“走到今天这一步,都怪自己当初太草率了。”杨某是全州县龙水镇人,她介绍了与粟某相识、相爱以及法庭上相见的经过。
2003年8月,杨某想开一家美发店,在全州县城拜师学习期间认识了个体司机粟某。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她觉得粟某能说会道,为人不错,就接受了对方的求爱,于同年12月的一天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了。
2004年4月,杨某去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怀孕了,粟某很高兴地要求杨某把孩子生下来。2005年农历正月的一天,杨某在全州县妇幼保健院生下一女孩,粟某将杨某母女俩接回老家“坐月子”。
“丈夫”已有妻子
听说粟家添了丁,粟某老家的左邻右舍都很高兴,有的送鸡,有的送蛋,纷纷前往祝贺。
孩子满月后,粟家来了一个陌生女子。杨某以为她是来看孩子的,交谈才知对方竟是粟某的妻子谢某。
原来,粟某于1997年5月与谢某结婚,不知何因一直没有生育小孩。他们两人,一个在全州县城开车,一个在柳州经商,一年见面的时间不多。谢某说,既然杨某已为粟家生下孩子,那就好好带着。杨某认为粟某欺骗了她,一气之下抱起孩子回到了娘家。
杨某承受着家庭和社会的压力,在娘家默默地抚养着孩子。一年时间慢慢过去了,粟某没有去看望杨某母子,也没有送去抚养费。杨某要求粟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因协商未果,前不久一纸诉状将其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决粟某每月支付孩子400元的抚养费。
法院初审判决:孩子由父抚养
今年7月13日,全州县法院城关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粟某提出孩子跟杨某生活不利于其健康成长,请求法庭将孩子判给他抚养。
法院审理时认为,粟某家庭经济条件比杨某好,且孩子已近两岁,不再需哺乳,从有利于孩子今后的教育和成长来看,由粟某抚养更为有利。故作出判决:孩子由粟某抚养,费用由粟某负担。
杨某对初审法院的判决不服,于8月10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
杨某认为,《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子女的抚养权应按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的原则解决。在这起纠纷中,她应属于无过错方。
杨某还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跟随母方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非婚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在这起纠纷中,“把孩子判给我抚养既合法又合情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