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五次审议。审议中,部分与会人员建议,在海域使用权有关规定中增加保护渔民利益的条款,以法律形式明确赋予渔民长期而有保障的水域、滩涂使用权。
目前,全国有渔民2000多万,其中海洋渔民约600万。 渔业生产的特点是利用水域、滩涂资源从事水产品的生产,水域、滩涂是渔民赖以为生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渔民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渔业生产的权利即渔业权,是他们享有的基本生存权利。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万宝瑞说,当前,在一些沿海地区推行海域确权和有偿使用制度过程中,由于不尊重广大渔民对海域、滩涂的长期使用权,实行海域招标拍卖,并以是否缴纳使用金来审批海域使用权,导致广大渔民在用海竞争中难以获得海域使用权,处于弱势地位的渔民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为进一步加强广大渔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建议在物权法中对渔业权作出明确规定。
李春亭委员也认为,物权法应关注渔民利益,建议在海域使用权有关规定中增加保护渔民利益的条款,最重要的就是要进一步完善海域物权法律制度,给养殖者发放确权证书。
舒惠国委员说,物权法草案第五稿规定了渔业养殖权的内容,但不够明确,还可以进一步完善。比如,安置捕捞业也具有排他性的利用特定的水域滩涂进行生产作业的特点,具有明显的占有、使用、收益等用益物权的特征,也是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另外,渔业权也不能够被海域使用权所取代或吸收。为了维护广大渔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上明确赋予渔民长期而稳定的水域、滩涂使用权,建议在物权法中规定渔业权的框架和主要内容,为今后通过渔业法等专门法来进一步完善渔业权制度的法律体系奠定基础。
(记者 申保珍)
新闻来源:农民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