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确定的削减目标
国家环保总局与我省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了我省化学需氧量及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任务,分别为15.1%和15%。到2010年,我省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目标控制在56.2万吨,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9.9万吨,削减率为5.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5%,控制在127.1万吨以内,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48.1万吨。 为确保完成国家规定的削减目标,我省确定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削减率为17.3%,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率为16.5%。
我省“十一五”环保目标
到2010年,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6%;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比例大于80%,重点流域和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有所好转,确保城乡饮水安全,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其中沿海三市达到85%以上;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基本稳定,农村环境质量有所改善,森林覆盖率达到26%,到2010年,设区市要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和回收网络系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其中沿海三市达到80%以上;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同时,我省将投入2亿元用于环保能力建设。
责任书明确削减进度
昨日,省政府与11个设区市的市长分别签订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对削减进度提出了明确要求:2006年底前,各市政府将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分解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削减任务落实到企业和工程项目。2006年底前,依法取缔所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工业企业排污口,2007年年底前关闭所有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2008年底前,省辖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到2010年,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沿海三市(秦皇岛、唐山、沧州)不低于85%。城市中水回用率不低于20%。2006年底前,所有城市、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县(市)必须征收污水处理费,地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8元/吨,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县(市)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6元/吨。2007年底前,对重点排污企业和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发放排污许可证。2008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自2009年起,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本报记者张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