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终于“免费”
今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确立不收学杂费原则,国务院将分步骤实施
综合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记者张宗堂吴晶)即将于9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不收学费杂费作为一条重要原则予以确立。 法律同时明确,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西部5000万学生已经受惠
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曾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小学生、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这部法律实施的近20年间,可以收取杂费的规定让一些家庭尤其是农村家庭饱受经济压力。
近年来,教育部门一直致力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今年春季开学时,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5000万学生的学杂费已经免除;明年春季开学时,免费义务教育将推广到中部和东部地区。
为让这一目标早日实现,2006年至2010年间,不含教职工工资,国家财政将新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2182亿元,其中中央1254亿元,地方928亿元。
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但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杂费还需要一个过程。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研,加快工作步骤,积极推动、组织地方政府做好各项准备,力争尽早实现全国所有城市义务教育不收杂费的目标。
义务教育法在附则中提出,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义教经费纳入财政保障
法律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法律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新法规新亮点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
即将于9月1日施行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法律还对教师的行为给予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因材施教。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禁设重点学校重点班级
“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即将于9月1日施行的义务教育法针对近年来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择校热”等问题作出有针对性规定。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流动人口子女义教有着落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法律还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