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执”不下副庭长拳打代理人》追踪
崇州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高志红与案件代理人李念刚发生纠纷,将李打伤一事经本报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许多读者打来电话问:法官是公正的象征,怎么也会用武力解决起纠纷来了?而崇州法院则向本报发来传真,就事发经过作出“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
为摆脱纠缠才将其致伤
在这份“情况说明”书中,法院对高志红打伤李念刚一事的解释是:“李念刚一再无理纠缠,不准高志红回家吃饭,有意用过激语言激怒高志红,高急于摆脱纠缠,才将其致伤的。”
关于法院收取400元强制执行费一事,“情况说明书”的解释是:因李念刚所代理申请执行的案件中,执行标的除2308.4元外,当事人朱某还要求被告吴某退还其土地使用权,若每亩土地按10000元价格计算,2.76亩土地总价为2.76万元,加上赔偿费后,法院执行额将是3万余元,法院并未超额收费。
判决书显示
并未将土地折价计算
李念刚却否定了这一解释,称事前压根儿就没提及土地价,认为法院是在寻找借口。记者也注意到,崇州法院下发给朱某的判决书显示,包括朱某在内的8户村民集体将2.76亩土地租给吴某,因吴某未按期支付朱某2308.4元土地使用费,朱某诉请法院解除与吴某所签订的土地转租关系。而法院针对该案的判决书中也明确写道:解除朱某与吴某间土地使用权转租合同,限吴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朱某2308.4元赔偿费。案件受理费150元,其它诉讼费350元,全由吴某支付。也就是说,判决书中显示的金额为2808.4元,而并未将土地折价计算。
最新情况高志红对处罚不服提出复议
崇州法院院长杨明忠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称,高志红对崇庆路派出所处罚决定不服,已向崇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崇庆路派出所有关处罚决定,崇州市人民政府已受理,派出所决定暂缓执行拘留。
律师说法
警方的处罚程序合法
“警方对高志红的处罚程序合法!”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明超称,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无权殴打他人。由于高志红的行为已导致李念刚轻微伤,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当然,若高志红对处罚不服,可向上级部门申请复议,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提供每日200元担保金,公安机关有权决定暂缓执行。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社会学家
不能用“拳脚”解决工作纠纷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社会研究所副所长胡光伟获悉此事非常震惊,他认为,若当事人对执行费用不服,法官应拿出相关依据,对其作出合理解释,不管当事人有什么样的过激行为,都应该依法处理,不能用个人的“拳脚”来解决工作中产生的纠纷,从而给整个法官队伍的形象带来损害。他说,希望有关部门能重视此事,避免此类事件重演。
记者王仁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