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9月1日讯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今日起正式施行。从今日开始,任何人不得在南渡江的干流、支流投放饲料、使用药物从事渔业养殖,不得在南渡江流域内炸鱼、毒鱼、电鱼,也不得倾倒、堆放、填埋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等,违反者会受到严厉处罚。
无污水处理设施最高罚10万
《规定》要求,各市县政府对所辖流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居住小区、宾馆、饭店等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就投入使用的,将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设立排污口标志,安装污水排放计量器具。不按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擅自闲置、损坏、拆除污水排放计量器具和水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装置的,将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炸鱼毒鱼电鱼最高罚5万
禁止在南渡江的干流、支流投放饲料、使用药物从事渔业养殖。违反者将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南渡江的干流、支流及水库、湖泊等其他水体内炸鱼、毒鱼、电鱼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捕捞器具的处罚,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填倒垃圾最高罚1万
在南渡江的河床、河滩以及江中沙洲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南渡江的河床、河滩内倾倒、堆放、填埋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对医疗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道里非法采砂最高罚30万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审批河道采砂申请。未经审批同意从事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批准的采砂范围、数量、方式进行开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禁止占用征用流域内生态公益林地
禁止占用或者征用流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地,不得随意变更生态公益林地用途。未经批准占用、征用流域内生态公益林地,或者变更生态公益林地用途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来源:海南特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