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8月31日讯(记者吴懿斌)海南农垦华侨经济实业开发公司投资兴建、经营管理了8年的633.3平方米房屋,却被房管部门连土地证没见着的情况下划给了他人,由此引发一场行政官司。海口中院日前终审判决,撤销海口房管局已颁发的海房字第HJ006019号《房屋所有权证》,并重新核发。
起诉:状告房管局违规颁证
2005年5月,海南华侨公司与868名参与集资建房的农垦职工提起行政诉讼,将海口房管局推上被告席,称被告为第三人办理海房字第HJ006019号《房屋所有权证》时,超越本部门权限,在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在土地证没有见到的情况下,仅凭一张附图,就将原告1.42亩土地上的主体未完工,并已作为停建项目中的建筑物权属划入第三人房产,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缘由:自己房产划给了别人
据介绍,华侨公司是省农垦侨联的下属单位,1997年10月8日,华侨公司将鸿华大厦A、B、C座1至3层共7775.06平方米的房产抵债给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其协议书界定,抵债房产不包括其他任何附属建筑。几年后,中创公司被关闭,该房产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并对外拍卖。2003年12月26日,海南华泰物业投资公司通过竞买,获得该房产所有权。鸿华大厦A、B、C三座14层房屋房产与附属建筑及土地购买等投资中的部分资金来源于农垦868名归侨侨眷、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的集资款。因华侨公司停业,2003年12月,根据判决,由华侨公司将鸿华大厦南侧1.42亩土地上的633.3平方米附属建筑物作价抵偿给李浪萍等868名集资职工。2004年4月7日,海口房管局为华泰公司在鸿华大厦一、二、三层的房产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时,将鸿华大厦南侧1.42亩土地上的房屋一并纳入HJ006019号房权证,由此引发了双方的产权纠纷。
辩解: 房管局称不违法
诉讼中,海南华泰公司作为第三人被推上法庭。为何在华泰公司没有土地证的情况下,却为其颁发房产证呢?海口房管局辩称,华侨公司将鸿华大厦一、二、三层全部抵偿给中创公司时,其“协议书”附图中的平面图范围包括了所争议房产。后来,第三人通过拍卖会竞买成功,实际拥有了该大厦一、二、三层房产的所有权。2003年12月26日,华泰公司申请办证,并提供了其《协议书》、《商品房购销合同》等权属证明资料。根据《海口市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办法》等有关规定,认定华泰公司取得鸿华大厦第一层房产权益来源明确,符合有关规定,便为其办理了海房字第HJ006019号房屋权属证书。
作为第三人的华泰公司称,该公司在申办房产证时,已提供取得涉案房产的相关证明材料,被告经审查后颁发了房产证,合理合法。原告华侨公司与原告欧一等868人对涉案房产不是共有人,而是卖方和买方关系。两方不具备共同原告的法律关系,不能共同起诉被告及第三人。
结果:房管局两审皆败诉
一审法院认为,房管局颁发的海房字第HJ006019号《房屋所有权证》,已将鸿华大厦南侧相邻属于国营南林农场的1.42亩土地上的建筑屋一并纳入,而这块土地至今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上面的建筑由华侨公司出资建造。房管局在受理华泰公司办证时,对申报的测绘建筑面积比购买房屋合同面积多出500多平方米的情况,应引起重视,须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房屋产权征询异议公告,如无第三方提出权利异议时,才能依法办证。因此,房管局办理该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一审宣判后,海口房管局和华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终审法院认为,海口房管理局颁发给华泰公司的产权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程序也存在不合法之处,一审判决撤销房管局的颁证,让其重作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
一场因产权纠纷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历经一年多终于平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