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马甲因代他人写欠条,惹上了一场官司,对当初自己的草率行为感到十分后悔。近日,这起欠款纠纷案经检察机关抗诉,当地法院审结,改判由马乙偿还田某羊绒款2.8万余元。
2000年2月,马乙赊买田某羊绒359斤,货款是2.8万余元,因马乙不识字,请马甲代其书写欠条,马甲以马乙的名义向田某出具了欠条。 后田某向马乙多次索要欠款遭到拒绝,田某一纸诉状将马乙和马甲一同告上法庭。同心县法院审理后判决由马乙和马甲共同偿还田某羊绒款2.8万余元。马甲不服判决提出申诉,同心县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其申诉。马甲不服于2005年初向同心县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立案审查后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提请吴忠市检察院抗诉。吴忠市检察院向吴忠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吴忠市中级法院指定同心县法院再审。经同心县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作出了上述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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